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石化规范2018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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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 其他固体铁路装卸线与相邻的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与相邻的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 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5 厂际管道规划

4.5.1 厂际管道应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结合沿线的居民区、村庄、公共福利设施、工 厂、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线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地震 等自然条件,通过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线路走向。

4.5.2 厂际管道不应穿越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并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 明火设施。

4.5.3 厂际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厂。

4.5.4 厂际管道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交叉或相邻布置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厂际管道应减少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的交叉; 2. 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交叉敷设时,厂际管道应布置在市 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下方,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垂直净 距不应小于0.5m;埋地敷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 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5m;

3. 架空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 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8m;

4. 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沿道路敷设时,宜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 5.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介质流入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措施。 4.5.5 厂际管道沿江、河、湖、海岸边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 措施。

4.5.6 厂际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区。当受条件限制 必需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的位置,缩短通过距离。

4.5.7 厂际管道宜沿厂外公路敷设,可依托厂外公路进行巡检,不能依托时,宜沿架空

敷设的厂际管道

相邻设施 防火间距(m)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管道 中心) 埋地敷设 居民区、村庄、公共福利 设施 15 地上架空 25 液化烃管道(管道中心) 埋地敷设 30 地上架空 40 设置巡检道路。 4.5.8 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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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5.8 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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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 界) 国家铁路线 厂外铁 企业铁路线 路线 厂外公 路 高速公路、一 级公路 其他公路 10 25 15 10 7 5 10 20 50 25 20 10 1倍杆高 15 20 25 15 10 7 5 10 30 50 25 20 10 1倍杆高 15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执行;

2. 厂际管道与机场、军事设施、重点文物等的安全距离应按国家现行

架空电力、通信线路(中 心线) 通航江、河、海岸边 相关标准执行。

厂际管道与桥梁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 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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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5.1 一般规定

5.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 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 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 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 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5.2 装置内布置

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2.1的规 定。

5.2.2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 可靠近布置。

5.2.3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 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5.2.4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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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的掺合储罐与相

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3时,其防火间距 不限。

5.2.6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5.2.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 压通风。

5.2.8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 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5.2.9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 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10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 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 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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