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本科-期末复习-重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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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符合特称之一。)

二.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1.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或强制规律,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起源于

罗马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公约》。

2.二者比较。相同点:①世界各国或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公认为不得损抑。②其

法律约束力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规章,制度,都是与国际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的。

区别:①强行法见于《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

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适用于国际法各部门。②强行法是由国际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已经明确规定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其中包括具有特殊意义的《联合国宪章》。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1.基本原则首先出现在国内立法。17—18世纪,资产阶级提出了国家主权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2.门罗主义对确立不干涉内政原则起到历史作用。

3.列宁对国际法的贡献。列宁提出了不割地和不赔款的民主原则,给予被压迫民

族享有民族自决权。

4.《巴黎非战公约》放弃战争,宣告互不侵犯原则。《白里安—凯洛格条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联合国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国际法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7项原则 (1)各国主权平等(2)忠实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

(4)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5)集体协助(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7)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这是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

1.最初体现在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2.1954年6月28日中印两国重申了这五项原则。 3.1954年6月29日中缅再一次确认

4.1955年4月28日亚非会议,会议通过十项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1.主权的含义:主权一般指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法上的独立权力。

2.特征:①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和要素 ②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并非某个组织或跳跃赋予的权利 ③主权在对内表现为领土最高权,在对外关系上表现为独立权 ④不能把主权绝对化

3.1577年法国政治学博丹在《论共和国》一书中,首先提出主权概念。

4.领土完整的含义:是指一个国家的领土不能非法地被他国侵占,分割和肢解,更不能被兼并。

(二)互不侵犯原则

1.含义:是指各国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2.法律上确立——《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3.国家实践确立——二战后审判 4.《国际法原则宣言》指出的是禁止非法使用武力,而合法使用武力则是允许的。包括:国家在遭到侵略时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联合国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的使用武力的行为。

5.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以下7种行为属于侵略: ①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的国土②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个国家的领土③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个国家的港口或海岸④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或民航机⑤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个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⑥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个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⑦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对另一个国家进行武力行为。 (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1含义:是指在国家国际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

内政:①它是指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任何措施和活动。

② 内政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制定国家立法和司法制度;规划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计划;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以及确定条约的缔结,战争与和平等事宜。

③ 国际法明文禁止的如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灭绝种族等国际犯罪行为显然已经超过了内政范围,决不允许国家以内政为借口,违反国家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以逃脱国际责任。 (四)平等互利原则

1.所谓平等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发达程度如何,一律处于平等地位。

2.所谓互利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该以损害他国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的权利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应做到顾及彼此的利益。 (五)和平共处原则

1.含义:是指各国应和平友好的同时存在,不应该因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而相互攻击和敌视,甚至消灭对方。促进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发展彼此之间的友好关系。在发生争端时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的。其中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五项原则的基础和核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是第一项原则的引申和保证,和平共处原则既是一项单独的原则,也是前四项原则总的目的。这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成为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构成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地位) (一)是国际上公认的准则,具有普遍意义(公认的证据:双边条约) (二)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第一:从体系上,它将分散的原则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构成

一个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

第二:从内容上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原则。 (三)正确的反映了国际之间关系的特点,从而坚持了国家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者。

第二节 国家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一)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起着主要的作用 (二)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三)国家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二)确定的领土(三)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特征 (四)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

(一)分类:按国家形式:单一国 附属国

按国家行驶主权的状况:独立国 附属国

按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不发达国家 (二)永久中立国

1.它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2.义务:(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般认为,国际的权利可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大类。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权利,派生的权利是从基本权利推演出来的,或者根据条约取得的。 (一)独立权

是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外界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

是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三)自保权

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及独立的权利。(1.该国正受到实际的武力反击 2.立即报告安理会 3.不影响安理会采取行动 4.在安理会采取行动之前) (四)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

1. 领域管辖

2. 国籍管辖 是指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

3. 保护性管辖 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

4. 普遍性管辖 是指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的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行为人为何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五.国家司法豁免权问题

1.国家元首,外交官员在东道国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惯例

2.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也享有司法豁免权

(1)一国不能将外国作为被告审理 (2)一国不能对外国财产扣押 (3)一国不能对外国财产强行执行

3.20世纪后出现有限(相对)豁免原则

4.2004年12月联大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标志着绝对豁免的终结。

第三节 其他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组织

作为国际法主体只要表现为:(1)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的国际交往的能力 (2)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二.争取独立的民族 (一)主体资格

1.它仅指遭受外国奴役和殖民压迫的民族

2.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民族解放运动且已建立一些政权组织 3.其权力来源是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国家主权 (二)法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进行一定的国际交往权利 2.在民族解放战争中适用战争法规 3.接受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援助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当新的国家或新政府产生时,既存国家对这事实以确认的一种政治和法律行为。

(二)性质:1.承认具有宣告性质 宣告说 构成说 2.承认是既存国家的单方,任意性的行为 3.承认即使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 (三)特征:1.承认的主体主要是既存国家 2.承认客体主要是新国家新政府

3.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 二.国家的承认

它是指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之进行交往的国家行为,对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下列情况 (一)独立 (二)合并 (三)分离 (四)分立

需注意的问题:1.对于合法产生的新国家,大多数国家都予以承认。 2.若该国的成立是在外国的武力挟持下建立的,一般不

予承认,不承认主义1978年金边傀儡政权。

3.对于分离产生的新国家,既存国家不应“过急承认” 三.政府的承认

1.新政府产生的原因:通过社会革命或政变取得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