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苏安监〔2009〕71 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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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关停或技术改造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过安全评估确认后,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登记。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撤销对其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设立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方案并落实责任人。

(二) 设立重大危险源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24小时实时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相关设备、设施的要求与管理应满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三) 建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 落实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有效联网。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电子台帐记录。

(五)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组织,配备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必须每年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以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为责任主体体系,以及由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监管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

(一) 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监控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每季度汇总一次,将汇总结果报当地安监局备案。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甲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状况。

(三)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乙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特别关注甲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

(四)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本辖区所有丙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重点关注乙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特别关注甲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内不同监管等级的重大危险源监管档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逐级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电子台帐,对重点监管的重大危险源应按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抽查、审核。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和申报登记工作,及时做好电子台帐记录。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申报登记建档或未评估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变更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以及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承担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出台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或标准,本指导意见将按国家新规定、新标准进行修订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