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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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维吾尔医医院社区卫生

服 务 管 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共10大类25项,10大类包括:社区卫生信息管理、社区健康教育、社区传染病预防控制与免疫接种、社区慢性病预防控制、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社区妇女保健、社区儿童保健、社区老年保健、社区康复服务、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社区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社区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社区预防: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及其他常见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协助处理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慢性病管理,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和管理;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的宣传工作。

(四)社区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前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开展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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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及家庭和社会康复训练指导等。

(六)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七)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治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管理。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社区医疗的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由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上报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复核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机构专用标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常住居民、暂住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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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 一、基本功能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四)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五)提供急救服务。

(六)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七)提供会诊、转诊服务。 (八)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九)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十)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十一)提供康复服务。

(十二)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十三)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十四)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十五)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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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十七)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施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种类与数量的床位。

(三) 具备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具体内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四) 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配备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科室设置

设有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

四、人员配备

(一)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二)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在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尚未普遍实施的情况下,暂由经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承担。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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