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名词解释总结 - (人大法学院课堂笔记亲自整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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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词概念总结

1. 组织意义的行政:组织意义的行政:行政指在构造上、功能上及法律上自成体系,而可以和其他国家作用领域有所区隔的组织整体,也就是说,行政乃行政组织或者行政主体。

2. 形式意义的行政:形式意义的性质是指凡组织意义的行政从事的各种活动,只要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就是行政。

3. 实质意义的行政:指行政作用,处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活动,一般不论其是否由组织意义之行政为之。

4. 行政法:一般是指适用于公行政的各种成文及不成文法规范的总称。也即立足于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观,“关于行政的法”全部视为行政法就足够了。

5. 行政主体的优越性:

1. 行政主体具有支配权 2. 行政主体具有公定力 3. 行政主体具有强制执行力

6. 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行政法法规范的来源,出处。

7. 法规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民就一般事项所做的抽象的,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规定。

8. 行政规则:是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者首长对公务员,依其权限或职权而制定的规范行政机关内部制度及运作,并非直接对外发生法律规范效力的抽象规定。

9. 习惯法:在一个社会中,对特定的未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长期以来皆遵循一定的行为方式处理,并确信其为法律所要求或许可的内容,该行为方式及成为习惯法。

10. 位阶:指行政法法源相互之间因效力等级不同呈现出的一定的顺序关系。

11. 法的适用:是指以普遍抽象的法律规定,“涵摄”具体个别的生活事实,最终并确定法律效果的过程。

1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行政法规范之中,并由它们所确定或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行政主体在行政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12.比例原则:是指主要从“方法”和“目的”的关联性来考量国家行为的合宪或合法性。

13. 适当性原则:指限制人民的权利的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

14. 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合适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之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15. 狭义比例原则:是指对人民权利的侵害程度与所欲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

16.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受国家公权力支配的人民,如信赖公权力措施的存续而有所规划或举措者,其信赖利益受到保护。

17. 公行政的权利:是指公行政主体在其与人民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制定抽象的规定或者作出具体的行政决定,用以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授予人民利益的权利。

18. 行政法律关系成立: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实际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9. 行政法的要件:也称公法上的法律原因,是指成为行政法上一定法律效果发生原因的事实。

20. 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指那些未明确表示而具有流动的特征的法律概念,其可能包含一个确定的核心概念以及一个并不明确的概念外围。

21. 裁量:形成决定的自由。行政裁量是指立法者赋予行政机关在实现某项目的时,享有以特定的方针,自己在斟酌一切与该案件有关的重要情况,并衡量所有的正反观点之后,决定其行为的自由。

22. 行政法上的法律事实:是指行政法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与消灭的具体条件与事实根据。

23. 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在特别行政领域内,为实现行政目的,由人民和国家所建立,并强化人民对国家从属性的关系。

24. 组织:是指为了有效完成特定任务而对人的职能及相互关系所作出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是人们进行合作的制度性框架。

25.行政组织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组织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等,规范和调整国家行政组织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5. 行政机关: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26.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权力,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因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7. 垂直管理:垂直管理是相对于属地化管理或者说分级管理而言的。属地化管理,是指政府

职能部门实施地方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即“事权”,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人,财,物”;而垂直管理是指政府职能部门直接由省级或者中央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人、财、物、事”,不受地方政府领导与监督。

27.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28.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9. 公务员关系:也称勤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在公务员与任职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0. 公物法: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增进公共福祉而以公物的设置,管理及经营方式等,提供给公共之用的所有公物的相关法规范和法原则的总称。

31. 公物: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目的而直接提供于公共用或者公用的有体物。

32. 公共用物:亦称公众使用的公物,外部使用的公物,是指以维持和增进公共福祉为目的,行政主体直接提供公众之用,即任何人都有权利使用,但没有权利排他使用的公物。

33. 公物:又称内部使用公物,是指行政主体之直接提供于其自身使用的公物。

34. 公物管理:是指公物的管理为了实现公物的目的而对公物进行维持、修缮、保管、赋课必要的公共负担,将公物提供与公众之用,以及进行专用许可,预防,消除各种妨碍公物目的实现的事由的全部活动。

35. 公物管理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公共目的而依法享有将公物提供于公共用或者公用,并对公物进行维持,经营,规制等概括性管理和具体事务处理的权能。

36. 营造物:营造物是由行政主体提供用于特定的公共目的的人的及物的手段的综合体。

37. 行政作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规范授权组织等行政主体,为实现其设立的固有的行政目的而进行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称。

38.秩序行政作用:旨在维持国家和社会的存续,主要包括防卫,警察和财政。

39. 警察:指是指意义上的警察,即维持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排除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和事态的行政作用。

40. 给付行政作用:是指旨在以授益性行政活动促进国民福利,主要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证行政和资助行政。

41. 供给行政:是指提供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的行政作用。

42. 社会保障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国民能够过上最低限度的,健康的文明的现代生活而进行的给付活动。

43. 资助行政:广义上包括青少年的保护和培养、知识和技术的提供等非经济性的内容;狭义的资助行政主要是指资金补助行政。

44.整序行政:是指通过对现代社会的基础领域进行整理和保护来形成社会秩序,以促进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环境整序行政,经济整序行政和空间整序行政。

45. 环境整序行政:是指以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危害,保护国民的生活和健康、维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为目的的行政作用。

46. 经济整序行政:是指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对经济秩序进行调控,对经济活动进行规制的行政作用。

47. 空间整序行政:是指对于应当予以保护的地域或其他空间,有计划地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行政作用。

48. 委任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将自己的立法权及立法责任委任给其他国家机关,授权后者在一定范围内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

49. 委托立法:指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经授权的行政机关,将立法工作,如草案的起草工作,立法调研等具体的立法工作委托给其他非权力组织和个人,而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如政府则在立法过程中回避,不参与立法。

50.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51.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52. 国务院的命令:是指由国务院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等于公务相关的行政规则等活动之总称。

53.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命令、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54.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发布一般指令,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影响的行政公文制定活动。

55. 行政规则:是指由行政机关作出的用于处理行政内部事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