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名词解释总结 - (人大法学院课堂笔记亲自整理)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行政法名词解释总结 - (人大法学院课堂笔记亲自整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e1b65fa27d3240c8547ef0b

简答题和论述题考点

1. 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1)遵循宪法和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坚持法制统一,防止立法任意性;行政法规应根据宪法和法律,规章则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我国并未强调立法权的专属性,规定行政机关的自主立法权。 2)民主立法的原则

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时,应当保障人民参与规范制定活动,听取和尊重行政相对人、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公开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 3)科学立法的原则

立法活动应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同时也要求注意调查研究,尽可能以最低的成本制定出最高质量的行政法规范。

2. 听证制度

概念: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准司法程序的形式+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申辩的程序。

适用情形:

1)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进行听证,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在质证和辩论过程中更公正、明晰。听证程序实际是一般程序的特殊环节,主要在相对人被科以较重处罚时才启用。

2)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基本与前者相同,但许可听证发生的法定情形和听证笔录的效力:

发生的法定情形:最完全→依职权听证、依法听证、依申请听证 听证程序:

最完善→包括通知、地点、方式等方面做到公正公平

听证笔录效力:最公平→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没有排他性原则

意义:保证行政行为的科学、民主,也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3. 公物管理权

概念: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公共目的而依法享有将公物提供于公共用或公用,并进行维持、经营、规制等概括性管理和具体事务处理的权能。

(一)主体:公物管理权原则上由公物管理主体(行政主体)来行使,也可以委托给第三人来行使,委托范围视个别公物管理法的规定而定。

(二)内容:使公物适合于公共目的(包括使其适合于该目的的制度作用和调整公共用物的公共利用的作用)1.公物管理规则的制定 2.公物范围的确定 3.对公物邻接区域的限制4.公物的登记 5.对公共目的的使用 6.公物的维持、修缮和保存7.防止和消除对公物的障碍 8.使用费及赔付金的赋课、征收。9.公用负担的赋课 10.使用关系的规制 11.变更和消灭公物地位的决定

(三)公物警察:为维持公物的安全和公物使用关系的秩序+预防或者消除有关公物使用对社会安全秩序的危害→依据一般警察权实施规制。特点:作用局限于预防和消除对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危害;公物管理者没有被授权行使警察权的,不能采取实力强制。 (四)性质:很多,法行为/事实行为;权力性行为/非权力性行为→值得探讨

4. 行政程序 一、概念:

行政程序:行政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可按照行政活动、适用时间等进一步划分。

功能:促使行政过程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提高行政效率;减轻法院事后性司法审查的负担;增强行政合法性、从而整合社会。

行政程序法:规制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法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即规定和规范行政程序的法。

二、正当程序的理念

正当程序的理念来源于英国普通法传统中古来的“自然正义”观念。这一原则包括两条规则: 1.任何人都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的案件的法官

2.应该听取双方意见。这一原理成为现代行政程序的渊源。 英国:自然正义演变成正当程序 美国行政程序正当性要求:1.合理的通知 2.被处分人有提出和作出陈述的机会 3.公正的审判机关

每个主体都希望自己利益最大化

法律程序本身的有效性也是由程序所保证的。正如德国思想家罗曼所认为的,法作为一种系统只能从它的功能后果上去寻求它的正当性基础:通过程序具有正当性。

从自然法上的自然正义到实证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正当程序的理念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种价值追求,也应成为引导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动力性因素。

一、保障程序公正的制度

1. 回避制度

2. 职能分离制度:包括完全的职能分离和内部的职能分离,涉及调查、审理和裁决 3. 禁止单方接触制度:在处理两个以上相对人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必须双方在场 4. 行政公开制度,包括行政程序的启动、过程、结果及理由公开

二、保证程序民主的制度

1. 告知制度:告知具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决定。包括预先告知和事后告知,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采取救济

2. 行政听证制度:正当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最具有普遍意义。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实质是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主体的不利处分进行答辩防御。

3. 说明理由制度:行政主体做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必须向相对人说明做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自由裁量考虑的政策、公益等,以书面方式附记于法律文书之后。

三、保证程序效率的制度

1. 时限制度和时效制度第二,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安排第三,简易程序制度,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指行政行为所固有的一般法律效力,大部分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个别还有不可争力和不可变更力。

(一)公定力:一旦成立,除了重大且明显的瑕疵被认为绝对无效外,原则上推定其有效且合法;且在有权行政主体或法院予以撤销、变更或废止前,任何主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能否认其效力。

(二)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主体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尊重并遵守这种法律效果的效力。

(三)执行力:行政主体以自身的力量强制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多集中于一般命令性行政行为,无须事先法院判决。

(四)不可争力 (形式性确定力):一旦超过对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行政相对人等便不得就该行政行为提起争议的效力。赋予行政行为以特权,保障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尽早确定。行政机关在考虑公共利益和其他私人利益的情况下,过期仍可以自行撤销。 (五)不可变更力(实质性确定力):行政机关作为中立第三方→具有纠纷裁断性质的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判断,自己不能推翻判断的效力。但原则上,不妨碍行政机关依职权撤销行政行为,但只要相对人没有异议,行政机关应当允许“将错就错”,强调秩序的价值。

5. 行政强制的法规范

一、行政强制概述

概念:是指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对相对人的人身、行为及财产采取特定强制手段以达到约束或处置目的的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两者区别:存在前提(当事人是否可归责);行为主体范围(是否包括法院);适用情形(与基础行为合一/逾期不履行);程序要求;行为目的

二、行政强制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行政强制设定权、实施主体、强制手段 (二)比例原则:适当性、妥当性和必要性

(三)救济原则: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四)协助执行原则:行政强制法律关系之外的+自身能力范围或职责范围内+实现行政机关强制行为的目的+提供帮助的行为。

三、行政强制的形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形式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扣押3.冻结存款、汇款4.其他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形式:依主体有两种,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1.行政机关

(1)直接强制:行政机关通过直接采取强制手段处置相对人财产或限制相对人行为 (2)间接强制:

代履行:负有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而逾期不履行+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代替相对人或委托第三人来履行。

执行罚:行政机关通过科以金钱义务而强迫相对人执行义务的方式,即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2.人民法院

适用条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3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不需缴纳申请费。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一)一般程序

实体法上的规定,现实当中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两人以上会造成人力浪费。这里两人以上是指非紧急情况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5.行政指导: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如遇特殊情况,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二)特殊程序:1.限制人身自由程序 2.查封、扣押程序 3.冻结程序 五、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二)代履行程序

由行政机关自行裁量,通常无需特别技术性、外在性的事项由行政机关直接代履行;但需要技术职称的,则委托第三人进行义务的履行。无论哪种,都是行政主体对义务人的管理关系。征费是法定的。委托的第三人不能有利害关系。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非难点):催告申请受理与受理异议裁定与裁定异议

6. 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也称行政损失补偿,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失+国家予以救济的制度。

特征:

1.前提:合法行为导致损失

2.主体:国家,但行政补偿义务机关是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 3.对象: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范围具有法定性 5.方式具有多样性

6.补偿的资金来源于全体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