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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专题五 企业破产法

章节内较深入综合[2] 【大题10】(2018年)

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问题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担任A公司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

【问题2】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谁不得担任本案的破产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E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本题中,D会计师事务所卸任A公司财务顾问的时间为2014年10月,距破产受理2017年11月2日已经超过3年,而E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起方卸任B公司法律顾问,距破产受理时不足3年。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7年9月起即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问题3】对于A公司董事领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应当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问题4】A公司职工对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后,管理人未予更正,对此,有何法律救济途径?

【答案】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解析】职工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项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5】对于A公司基于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这一情况提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根据规定,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大题11】(2016年)

原创不易,侵权必究 第1页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向A公司送达受理裁定,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有关资料,A公司以企业管理不善、资料保存不全为由拒绝。

【问题1】A公司拒不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何种处罚措施? 【答案】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发现下述情况:

(1)2015年1月,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台机床,B公司验货后,将机床暂存于A公司库房。双方约定,在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保留机床所有权。2015年10月,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但尚未提货。 【问题2】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机床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机床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因为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前,B公司已经付清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价款,机床所有权按约定转移至B公司,不应认定为A公司的债务人财产。 (2)2015年2月,A公司向C银行借款20万元,由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清偿,C银行已就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D公司遂向管理人预先申报此笔债权,遭到拒绝。

【问题3】管理人拒绝D公司预先申报债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拒绝D公司预先申报债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于保证债权,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D公司)不能再申报债权。

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时,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计30人(全体债权人人数为45人),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其中赞成的为28人,代表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45%。

【问题4】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是否达到通过表决方案的法定最低比例要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最低比例要求。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作出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在本题中,赞成该决议的人数为28人,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但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45%(不足1/2)。

在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破产宣告前,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债权人名义提出对A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5】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是否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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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答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无权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教材观点,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因为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定职责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作出债权减免的让步,不能为重整作出实质贡献。 【大题12】(2015年)

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于8月12日受理破产申请。 【问题1】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的两项异议均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在本题中,B公司的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未能得到清偿,A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C公司有权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

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3年6月,D公司向甲银行借款80万元,借期1年,A公司以其设备为D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D公司未能偿还,经A公司、D公司和甲银行协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但尚有14万元未能清偿。

【问题2】甲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14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14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因为破产企业(A公司)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向原主债务人(D公司)求偿,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

(2)2013年9月,A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6个月,E公司为此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2月2日,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问题3】对A公司提前偿还乙银行借款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不得请求撤销。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除外。在本题中,A公司与乙银行的债务到期时间为2014年3月(破产申请受理前到期),A公司于2014年2月2日提前清偿时,距破产受理日已经超过6个月,管理人无权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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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3)2013年11月,F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30万元,A公司交货后,F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F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G公司对A公司的58万元债权,之后,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4】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F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在本题中,F公司取得G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的时间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不得抵销。 【大题13】(2012年)

2011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12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A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

B公司遂于2012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A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问题1】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异议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依据何在? 【答案】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异议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1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C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40万元。银行已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40万元担保债权。

(2)2011年8月3日,D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A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万元。2012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A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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