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_个人归纳,推荐文档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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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

3、行政法的种类

(1)以调整对象不同为标准

A、一般行政法:适用于各行政法领域的一般规则、原则、概念和法律制度 B、特别行政法:调整特定行政活动领域的法律。 (2)以权利、义务的范围为标准

A、内部行政法:调整国家内部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之间的职权、职责关系的法。 B、外部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针对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法。 (3)以调整内容不同为标准

A、行政组织法:有关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权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B、行政行为法: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时所采取的各种行为及做出这些行为应当遵循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C、行政救济法: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行政相对人受到违法行政侵犯可获得的救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D、行政公产法:有关行政领域公共财产的法律

4、行政法律关系(简答)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关系。 (1)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特点:

A、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行政主体享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政权)

B、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1、行政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取决于行政主体单方行为,无协商;2、为保证行政关系的实施,行政主体可对相对人采用强制措施;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能过程中享有诸多特权。)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预先规定性与不可选择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1、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2、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3、行政机关与所属的机构之间的关系4、行政机关与其管理的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

与之相对应的,一般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外部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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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特点:

A、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使该法律关系具备多重复杂性 B、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反向的不对等性

C、该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一般不由行政组织来决定 (4)行政救济法律关系

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者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A、基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产生

B、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 C、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5、行政权(考)

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等事务的权力。 特征:

(1)公益性(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

(2)双重性(一方面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可能被滥用) (3)行政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广泛、直接的联系

(4)优先性(行政权与其他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范围内相遇,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能力)、先定性(对已存在和行使的行政权,法律承认其对社会事务处理结果的先行有效性和确定性) (5)命令性、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6)执行性(部分)行政强制法划拨财产

(7)不可自由处置性(是权力,更是职责)不能擅自转让,不能放弃行使没有选择行使与不行使的权利

6、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区别

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

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或者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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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当事人的总称,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2、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方:

1)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关系又是各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

2)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都能成为一方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两者主要关系:

(1)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

(2)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的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只有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有多重身份。

(行政机关有多重身份,行政机关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只有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时才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不全是行政机关(有些组织因法定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法定授权组织))

7、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概念:

派出机关: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划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构: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划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划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设立机关 行使职权 种类多少 设立依据 法律地位 派出机关 某级政府 一般行政职权 派出机构 政府的工作部门 某方面的行政职权 不同级别3类: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必要性+上级机关批准 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根据工作需要设定 一般无行政主体地位,仅是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 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可称为行政主体——法定授权组织 11

8、法定授权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与联系 相同点:

(1)两者都是非国家机关组织,都只在法定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之时才享有行政职权;

(2)都指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而非一般行政职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某项职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某项特定的事项;

(3)二者范围大致相当——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业。这些组织若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之时,为法定授权组织。若法律、法规、规章的胡搜去,而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些职能,则又成为被委托组织。 不同点:

(1)权利来源不同:取得行政职权时基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基于行政机关委托。 (2)获得行政职权的程序不同:通过立法程序获得;通过一般行政程序。

(3)对组织自身条件的要求不同:对被授权组织的条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被委托组织的条件有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4)法律地位不同:被授权的范围内,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地位;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9、行政行为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行政职能,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预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1、主体要素: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 2、职权要素:是运用行政权能所做的行为

3、外部要素:是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为

4、法律要素:A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B且该影响是行政主体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10、简述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

与抽象比:1、调整特定的人或事2、仅对本次事项处理有效,不能反复适用3、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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