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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

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晋价费字[2012]38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2.18 【实施日期】2012.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价费字[2012]383号)

省环境保护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已届满,经研究,同意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继续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接受企业和环境评价机构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

三、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事先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各自 1 / 2

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协议书的收费条款应根据环境监测服务内容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收

费标准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也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四、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并按照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

五、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属于“环境监测服务费”的内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收费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收费时,应按规定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价格、财政部门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费字[2010]340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2年12月18日

附件:

山西省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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