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东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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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授予成人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辽东学院〔200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各类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及《辽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已取得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尚未取得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校无权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统一的标准,按照学校授予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标准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授予,成人教育管理部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工作;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进行管理,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协助学校学位办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五条 为坚持学士学位的统一授予标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各类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

第六条 成人本科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包括:外语(英语、日语、俄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

第七条 外语课程考试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委托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考办”)统一组织和管理。

(一)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课程考试的语种,必须与相应二级学院教学纲要规定的语种相同;

(二)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课程考试的语种,必须与相应二级学院教学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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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相同;艺术类(体、音、美)专业考试水平与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第二外语相同。

(三)外语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由省学位办委托省招考办统一核发。

第八条 外语课程考试每年组织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外语课程考试按以下时间安排进行:

1.成人教育管理部门于每年三、九月,接受在校成人本科生的外语课程考试报名; 2.成人教育管理部门于每年四、十月上旬,向学校学位办集体报名并采集信息; 3.学校学位办于每年四、十月,向省学位办委托的省招考办集体报名; 4.学位课外语统一考试于每年五、十一月;

5.省学位办委托省招考办于每年六、十二月,公布外语考试成绩及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第九条 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由学校学位办委托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

(一)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根据省学位办学位课程考试科目要求,按照学校制订的相应学位课程考试大纲,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二)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每年组织两次,与外语考试同时报名,于每年的六月、十二月组织考试。

(三)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由学校学位办委托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统一核发。

第十条 成人本科生应于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学生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第三章 学位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学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对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并通过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授予或不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 (三)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制定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学业标准和要求; (五)审定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设立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成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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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学位分委员会由九至十七人组成。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两人,秘书一人,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学位分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成人教育本科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成人教育管理部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中遴选,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名,报请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分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学校学位委员会主席任命。

学位分委员会须配备一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或兼任秘书,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学位分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初步审查成人本科毕业生应获得学士学位资格,拟定应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

(二)处理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报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

(三)受理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是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对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成人本科生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集体报名工作;

(二)组织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的命题和考试工作; (三)审查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和学业标准; (四)协助省学位办做好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电子注册工作; (五)起草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文件; (六)受理或处理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及其学位分委员会秘书,负责协助学校学位办做好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及其学位分委员会秘书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和组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报名,并向学校学位办集体报名;

(二)接受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向学位分委员会提供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三)提供学士学位授予必需的有关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及奖惩情况、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书、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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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 (五)协助学校学位办做好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工作;

(六)协助学校学位办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七条 凡是本校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均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期限为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

第十八条 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法制,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其学业成绩应达到以下标准:

1.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

2.参加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外语、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考试并且成绩合格;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或70分)以上(含中等或70分),或毕业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不具备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资格,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因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受过行政处分者; (二)在学期间受过治安或刑事处罚者;

(三)在学期间因考核作弊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或违反其他校规和校纪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四)未参加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或虽参加考试但没有全部合格者; (五)虽然已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但其补考课程门数达到或超过5门(专科起点的本科毕业生补考门数达到或超过3门)者;

(六)在学期间因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而留级或降级者; (七)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中等(或70分),或毕业考试成绩未达到70分者;

(八)结业后又重新获得毕业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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