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金宏系统疑难问题解答(第七期)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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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金宏系统疑难问题解答

第七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办公室 2009年9月27日 问题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一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9]35号),自2009年8月17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地区除外)、招商银行(上海地区除外)、杭州银行和江苏银行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停止使用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将四家银行新版系统中已核查通过的数据(以新版系统总局版的数据状态为准)迁移到外汇金宏系统-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系统供外汇局使用;其他数据迁移到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银行版)中。新版系统停止使用后,有关银行和分局对数据处理产生一些疑问,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对于新版系统中申报信息已经核查通过但还没有核销信息的业务数据,在新版系统停止使用后,由于这部分业务数据没有迁移到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其核销如何办理?

答:(1)对于出口核销,四家银行应按原申报单号码重新向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报送基础信息、申报/核销信息,并打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如果分支局未通过手工录入核销系统方式为企业办理该笔核销,重新报送的收汇数据会导入出口核报系统或覆盖之前已经导入出口核报系统的原数据。

如果企业到外汇分支局办理这部分业务的核销,并且出口核报系统中没有该笔数据,各外汇分支局可以手工将核销信息录入出口核报系统进行核销。

(2)对于进口核销,四家银行应按原申报单号码重新向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报送基础信息、申报/核销信息,如果该业务以前没有导入到进口核销系统,则经过银行版重新报送的数据会导入进口系统,如果该业务以前导入到进口核销系统,该付汇数据不会再次导入进口核销系统,各分支局按照以前的业务办理规程进行后续处理。如果企业到外汇局办理这部分业务的核销,各外汇分支局可以手工将核销信息录入进口核报系统。

2.新版系统中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核查未通过的业务数据,在新版系统停止使用后,由于这部分业务的基础数据已迁移至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其核销如何办理?

答:对这部分业务数据,银行应通过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报送/补报申报和核销信息。导入进出口核销系统以及业务办理可参照问题1。

总局已将新版系统中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核查未通过的业务数据清单反馈四家银行总行,以便于四家银行补报。

3.进出口核销系统中部分数据已完成核销手续,但此次数据

迁移后却出现在银行版逾期未申报项下。这部分数据应如何处理?

答:进出口核销系统有手工录入的功能,各分支局可能通过此功能为企业办理了核销,但该业务在新版系统中还未申报,所以可能会在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逾期未申报项下。另外,此次数据迁移是以新版系统总局版的数据状态为准,可能存在新版系统分局版状态为已核查、在总局版状态为未核查的数据,其基础数据仍旧导入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对于这部分数据,因迁移前总局的状态还是未核查,银行应重新报送申报/核销信息。

问题二:《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收入款金额”、《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金额”、《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金额”是否包含境内银行扣费?若包含银行扣费,则应申报为何种交易性质?

答:《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相应金额的填写应当按照凭证背面的填报说明进行。《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收入款金额”为银行实际从境外收到款项的金额,《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金额”应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金额,《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金额,上述金额中可能包括了境内银行的扣费。在填写上述凭证时,应当将“收入款金额”、“汇款金额”和“付款金额”申报为我国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的性质,无需单独考虑国内银行扣费问题。

问题三:向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录入或导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时,“信用证/保函编号”、“期限”、“开证日期”三者之间有校验关系,即三者同时为空或同时有值。远期进口代收的情况下是否应填写“期限”一栏?若需填写,“信用证/保函编号”“开证日期”又该如何填写?

答:托收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纸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填写“期限”一栏。但在外汇金宏系统中,“信用证/保函编号”、“期限”、“开证日期”三者之间有校验关系,即三者同时为空或同时有值,而托收业务没有“开证日期”及“信用证/保函编号”,因此在外汇金宏系统中无需填写“期限”一栏,以符合外汇金宏系统的校验规则。

问题四:《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85号)于2009年8月1日开始执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的“离岸业务”转为使用境外单证,但原先印制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单证中“境内收汇类型”包含“离岸业务”,这些单证可否继续使用?

答:原先印制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若未使用完还可以继续使用,银行应将该选项手工划去,但是银行新印制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一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9]3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