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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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空分装置解冻停车,必须排净液体,经静置冷吹后,方准用热气体加热,其加热温度按设备操作说明书规定控制。

6.6.2 空分装置加热必须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进行,加热气体压力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6.6.3 空分装置大加热时应缓慢升温,加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测温度、压力,严禁超温,超压。

6.6.4 空分装置在采用氮气进行大加热或单体局部加热时,须挂警示牌,排放口附近不准有人停留。

6.6.5 加热冷箱内珠光砂时,不准有人在冷箱内停留、检查或维修,必要时须采取特殊措施。

6.6.6 吹除操作应分段进行,保证所有分析阀、压力表、液面计、阻力计等小管和吹除阀畅通无阻,至吹出的气体洁净无污物为止。冷开车前,抽查上述阀门排除气体的露点不高于-45℃为合格。

6.7 液氧储存、气化装置

6.7.1 定期测定粉末真空绝热式液氧罐夹层的真空度,使其绝对压力保持在1.36~6.8Pa范围内。

6.7.2 珠光砂绝热液氧储罐,应向绝热层充入无油干燥氮气,并保持正压。 6.7.3 严禁液氧储罐的使用压力超过设计的工作压力。

6.7.4 液氧储罐液氧中乙炔含量,每周至少化验一次,其值超过百万分之0.1时,空分装置应连续向储罐输送液氧,以稀释乙炔浓度至小于百万分之0.1,并启动液氧泵和气化装置向外输送。

6.7.5 使用液氧储罐前,须用无油干氮吹刷干净,在罐内气体露点不高于-45℃,方准投入使用。

6.7.6 水浴蒸发器水位,应不低于规定线。还应设水温调节控制系统,要求水温应保持在40℃以上。

6.7.7 液氧水浴蒸发器系统应设有温度过低报警液氧泵停车等安全保护联锁装置,蒸发器出口的氧气温度应不低于0℃。

6.7.8 空气换热液氧蒸发器,应严格控制液氧蒸发量,确保出口氧气温度不低于0℃。 6.7.9 液氧储罐,不准满罐储液,最大充装量,为几何容积的95%。

6.7.10 液氮、液氩的储存、气化装置的安全要求,应参照液氧的储存、气化装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6.8 液氧、液氮、液氩的槽车输送

6.8.1 液氧槽车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槽车管理使用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机械部颁发的《低温液体储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6.8.2 液氧槽车应配装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防爆片和导静电等安全装置。 6.8.3 槽车首次灌装液氧前,应使用无油干燥氮气吹扫,并经充分预冷。灌装的液氧不准超过储罐容积90%。接头软管必须专用,严禁油脂污染。

6.8.4 灌装液氧时应防止外溢,并有专人在场监护,灌装过程槽车应为熄火状态。 6.8.5 行驶的液氧槽车,应避开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并限速行驶。必须通过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时不准停靠。

6.8.6 液氧槽车行驶时,应监视槽内压力,严禁超过规定值。放出液氧时,应控制排放速度。液氧槽车内有液氧时,不宜修理汽车。

6.8.7 液氧槽车内液氧不宜长期储存,更不应混装其他液体,漆色标志应符合安全规定。 6.8.8 液氧槽车应监视其保温层真空度,当表面结霜、真空度下降时,应及时处理,严重时停止使用。

6.8.9 液氮、液氩槽车的要求应参照执行液氧槽车的有关规定。 6.9 氧气及相关气体充装

6.9.1 气瓶充装和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GB 14194中的有关规定,并必须经过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方准进行气瓶的充装

工作。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

6.9.2 气瓶充装前须经专人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能识别气瓶种类的; ——安全部件不全、损坏和不符合规定的;

——不能判明瓶内装有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超过检验期限的;

——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瓶体和瓶阀沾有油脂或发生变形的; ——改装不符合规定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氢气等可燃气体气瓶首次充装,事先未经氮气置换和抽真空的。 6.9.3 充装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设置充装超压报警装置,保证气瓶充装达到折合20℃时的压力,不准超过气瓶允许的工作压力;

b)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对,保持灵敏准确;

c)使用后的瓶内,必须留有0.5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d)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m3/h,且充装时间不少于30min。开关阀应缓慢进行,充填场各部均应禁油,严禁烟火;

e)氧气充装台所用工具、接头、阀门应采用铜质材料; f)充装时所用密封材料由不燃和不产生火花材料制作; g)严禁在压力下修理或拧动气瓶的零部件;

h)充装间或氧气瓶着火时,应立即切断氧气的来源,积极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i)充装氧气、氮气、氩气、氢气等气体时,不准漏气;

j)为限制气瓶充气速度,同批充装气瓶数量不准随意减少,也不准在充装中途插入空瓶充装;

k)气瓶充装过程中,应经常使用手触摸瓶壁的方法巡回检查瓶壁温度是否正常,异常者立即停止充装;

l)氧气和氢气必须采用防错装接头充装夹具,防止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混充混装。氧气和氮气不准使用同一充装线,应防止氧气与氮气混装; m)充装间与气体压缩间应有可靠的充装联系信号,在充装间应设有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

n) 充装氢气的充装间的照明灯及其他电气器件,都必须采用防爆型; o) 充装间的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

p) 用电解法制取的氢气、氧气,应严格执行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中含氧或氧中含氢的体积比超过0.5%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

6.9.4 氢气与氧气的充装不应设置在同一车间的充装台内。氧气充装台外应有紧急切断阀。

6.10 气瓶管理

6.10.1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规定事故应急处理的措施;

——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6.10.2 定期检验

a) 气瓶定期检验单位,应满足GB l2135的规定,经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气瓶检验人员,应经有效的专业培训,并按

劳动部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者承担。

b) 充装氧、氮、氩和氢等气瓶,应按GB 13004、GB 9251、GB 12137、GB 10877、GB 8336及GB 7l44等国家标准逐只进行严格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方准继续充装气体。 c) 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报废,报废气瓶不准降压或改装使用。 d) 报废气瓶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销毁方式为压扁或锯切。

e) 气瓶改装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气瓶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承担,未取得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的任何单位都无权对气瓶进行改装。 6.11 仪表控制系统

6.11.1 采用微机集散控制系统,应就地设置开、停车按钮,宜保留现场控制盘。

6.11.2 新设备投产前或检修后,必须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测试,模拟试验,确保各种联锁控制达到设计要求。阀门开关到位,保证各种联锁保护控制动作灵敏、可靠。

6.11.3 微机控制系统组态后,应进行功能测试,确认自动控制警报系统灵敏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6.11.4 控制电缆应按要求进行屏蔽,接线牢固,导除静电,接地电阻小于4Ω ,绝缘良好,电缆应避高温及潮湿,并应按期进行检查。

6.11.5 各类变送器应装在封闭良好的盘箱内,避免装在温差大和振动大的部位。 6.11.6 在生产过程中,不应随意使模件离线,非经允许不准随意对软件进行修改。 6.11.7 微机控制系统的设备及带微处理机的分析仪表,其工作环境温度要求低于30℃,机柜温度低于40℃。

6.11.8 PC机离线时,通讯电缆应与带接口模件脱离。

6.11.9 计算机所需不间断电源(UPS),应时刻处于正常状态。

6.11.10 定期检验仪表,经常检查仪表的运行情况,不准超量程运行。严禁无关人员乱动仪表设备。

6.11.11 校对氧、氢分析仪时,室内严禁烟火,氧、氢标准气瓶放置应保持一定距离。 6.11.12 定期检查系统中所有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并保证完好。

6.11.13 在开车或运行中发生联锁停车时,应认真检查原因,不准随意取消联锁和改变保护设定值。

6.11.14 分析仪表

a) 分析仪表的标准气瓶间,宜与分析仪表室隔开,用于充装标准气或载气的容器、钢瓶、接头、管道、垫圈等连接件,应保证密封,防止使用易被有害气体渗透的材料制造。 b) 分析设备启动前,必须对标准气及载气管道和设备进行吹扫。

c) 在使用氢气等易燃气体前,应先用纯氮气对系统进行吹扫,置换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6.12 电气设备控制

6.12.1 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如氢气站等地不准任意接临时开关、按钮和一切电气设备。 6.12.2 主电控制室内,应设置本厂(站、车间)主要电气设备运行的灯光信号指示模拟图,或形状位置指示装置,出现故障应报警,并有灯光信号显示,报警系统应灵敏可靠。 6.12.3 电动机启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在未查明原因处理前不准再次启动。

6.12.4 电动机的保护装置与保护系统应有专人管理和定期检验,专门记录并保存系统的重要数据,不准随意改动保护装置的设定值与保护系统的重要参数。

6.12.5 电气设备新安装或检修后送电前,必须进行耐压、升温、绝缘保护等试验。微机控制系统应进行电路测试、功能检测,确保控制灵敏、可靠。运行后,应按规定周期进行停电检查、清扫。

6.12.6 对各种电气安全信号装置要定期检查,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在带电线路上发现有火花、火焰时,应立即与电工联系,断开线路,采取措施处理故障或灭火。

6.12.7 电缆沟内、井内禁止有杂物及废油。电缆保护区内禁止修建临时性建筑或仓库,禁止堆放砖瓦、建筑器材、钢锭、垃圾、酸、碱等对电缆有害的物品以及易燃材料。

6.12.8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外壳及金属外壳的电缆,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和接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

6.12.9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应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与良好照明。

7 相关气体生产和设备 7.1 氮气

7.1.1 宜选用无油润滑型的氮压机。氮压机必须有完善的保护系统。

7.1.2 氮压站与空分主控室应设有可靠的停车报警联系信号或停车联锁装置,并建立联系制度。

7.1.3 氮压机运转后,应对机后出口氮气进行分析,纯度合格后方准送入管网。储存系统出口及氮气用户入口处,宜建立完善的纯度监测、保护系统。

7.1.4 新安装的氮气管道及容器,必须经氮气吹扫置换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7.1.5 氮气管道不准敷设在通行地沟内。

7.1.6 各种使用氮气的场所,应定期分析周围大气的含氧量,其浓度不应低于18%。 7.1.7 凡氮气排放口、放散管口附近应挂警示牌,对地坑排放应设置警戒线,并悬挂“禁止入内”标志牌。氮气宜高空排放。 7.2 稀有气体

7.2.1 使用氢气的氩净化间,其电器、设备、装置应符合4.6条的防爆要求。 7.2.2 氩净化设备及催化反应炉在投产前不准先加氢气,只有在粗氩中含氧量小于3%后,方准加氢。

7.2.3 催化反应炉温度高于500℃时,应停止加氢。氩净化设备停车前,必须停止向粗氩中加氢,关闭手动切断阀。

催化反应炉的爆破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2.4 充装冷冻瓶前后,应严格称量,不准超装。充装后应立即复热气化充瓶,直至常温。不准存留低温液体。

冷冻瓶气化时,应先用凉水浇淋,缓慢气化,防止超压。 7.2.5 更换氪、氙系统的设备零件,必须进行严格脱脂。

7.2.6 在氖、氦生产中,粗氖、粗氦中的含氢量不宜超过5%。加氧量应按比例进行,过量氧控制在0.5%~1.0%范围内。

7.2.7 在氪、氙生产的除甲烷系统中,接触炉的温度必须保持在450~550℃范围内,除甲烷后的粗氪、氙气体中甲烷含量不应高于百万分之2。 7.2.8 稀有气体间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

7.2.9 各种稀有气体钢瓶应专气专用,划分区域保存,严禁混放、混用。 7.2.10 必须用专门的纯度分析仪分析各种稀有气体。

7.2.11 色谱仪所用氚元件的使用、储存与运输,应符合GB J 4792 及国家有关放射核素安全保护的规定。

7.3 氢气(氧气厂内部的水电解制氢)生产及设备

7.3.1 氧气厂内氢气站的设计必须符合 GB J 50177的要求,总图布置、生产类别、防火间距,必须符合 GB J 16 的有关规定。

7.3.2 氢气站应设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并应有严格的门卫制度。围墙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m。 7.3.3 氢气站内严禁烟火,制氢间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或油类物品。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警戒标志。不准穿带钉鞋和化纤或其他产生静电的衣、帽等进入生产、使用氢气的现场。

7.3.4 氢气站厂房的避雷针与自然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5m,与机械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0m,与放散管的距离应不小于5.0m。

避雷针应高出保护范围的管口1.0m以上,氢气管道进出建筑物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4.7.1的规定。

7.3.5 氢气站内所有电器,必须符合GB 50058 的要求。并应有良好的绝缘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