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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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工作,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博士后经费筹集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学校、国家和地方共同筹集,主要用于博士后的薪酬、福利和奖励等费用的支出。博士后的科研经费由科研项目设立机构提供,主要用于科研支出。 二、 统招统分博士后薪酬

1.统招统分博士后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根据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学校的出资比例确定:理工医科按1:1出资,社会学科按1:2出资,人文学科按1:3出资。

2.为了鼓励博士后和导师合作从事高质量的科学研究,学校设立校级博士后岗位,在培养经费上给予从优资助。对于校级博士后岗位,博士后合作导师与学校出资比例为:理工医科按1:3出资,社会学科按1:4出资,人文学科按1:5出资。

所有学科高层次引进人才首次招收博士后时一次性给予1个校级博士后岗位名额。合作导师每有1位博士后获得优秀博士后称号,将一次性获得1个校级博士后岗位名额。

对于部分特殊学科流动站(中国语言文学、戏剧与影视学、中国史、考古学、世界史、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外国语言文学、数学)所在院系,给予2个校级博士后岗位在站名额,由各院系统一按“出站一个进站一个”的原则进行循环使用。校级博士后退站时,核减所在院系校级博士后岗位相应名额。

对于人文社科领域重大招标项目的首席科学家一次性给予1个校级博士后岗位名额。

3.最低薪酬标准:理工医科不得低于8万元/年,社会学科和人文学科不得低于6万元/年。学校最高出资额度为8万元/年。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在博士后正式报到时,一次性将两年经费转拨至学校博士后工作财务专用账号。 4.薪酬标准可应博士后合作导师要求进站一年后调整一次。

5.博士后不能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而退站的,将根据博士后进站协议向学校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其在站期间所有薪酬和福利总收入的30%。 三、 在职博士后薪酬

在职博士后工资由所在工作单位发放。在办理进站手续时,其所在工作单位须向我校一次性缴纳2万元培养费,此经费在博士后出站时作为达到出站标准的博士后科研奖励发放,达不到出站标准及退站者不予发放。在职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合作导师可出资X万元/年(额度不限)作为在职博士后工作津贴,按月发放。

四、 博士后延期期间薪酬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确因课题需要,可适当延长在站工作时间,延期期间所需经费由合作导师自筹解决。博士后提交延期申请时,其合作导师应明确延期期间博士后薪酬标准(应不低于前期合作导师出资部分的标准)。

五、 博士后科研经费管理

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各类资助及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是为鼓励博士后从事相关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经费,在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上按相关规定执行。

2.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所获得的各类基金,经费使用时须征得合作导师的同意。博士后出站时未完成的资助项目原则上由合作导师负责完成,经费原则上由合作导师支配。

六、 博士后福利

1.学校在有房源情况下为博士后提供可租住公寓住房。博士后可申请租住,租金参照市场标准执行。

2.博士后探亲旅费的报销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七、 生效和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之后报到的博士后经费管理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2010年12月23日制定的《南京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南字发〔201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