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100条.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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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序言

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较为常见的质量缺陷。这些质量缺陷,有的影响观感,有的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严重的将影响房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为提高衢州市建筑工程质量,进一步有效地解决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规范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并结合工程实践制定本措施。除20条基本规定外,本措施还包括36条设计措施和64条施工措施,简称《通病防治措施100条》。

凡二○一二年七月一日以后通过图纸审查的居住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衢州市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原有《衢州市居住建筑质量控制措施》(新36条)同时废止。

由于编制的时间比较仓促,新规范、新标准也将不断颁布,防治措施必然存在不够完善,不够全面、不够准确的缺陷。请各单位和部门在执行本防治措施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并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供今后修订和完善。本措施相关条文由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主编:王坚威 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配图:朱海福 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定:樊笑安 衢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基本规定

1、在居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结合工程实际,认真执行本措施。居住建筑工程

的设计及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中的各项要求不应低于本措施的规定。其它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2、居住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应获得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许可证,并严格按相应的技术标准实施。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设计文件。如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涉及主要结构、降低设计标准和重大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联系单应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4、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

5、居住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施工中采用的建筑节能专项实施方案;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

6、居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组织分户验收并作好相应记录。

7、居住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室内外防护栏杆、外窗、幕墙等的合理使用年限和合理使用说明书,购房户和物管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应根椐说明书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8、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承担商品房售后保修责任,保修期限自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及时受理、妥善

处理相关质量问题。

9、设计单位应确保施工图纸的唯一性,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10、设计单位应提升图纸设计深度,应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节点施工详图或注明采用的标准图集。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设计交底。

11、设计图纸中不得出现禁用、淘汰类产品和技术,选用限制使用产品和技术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提供专项论证证明文件。

12、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经图审机构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单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应对其加强管理,编号、签名、盖章应齐全。

13、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技术处理,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缺陷,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施工造成的重大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图审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1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本措施作为审查主要内容之一。涉及主要结构、降低设计标准和重大使用功能变更的联系单、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处理方案也应列入审查内容。

15、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本措施,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16、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隐蔽验收、专项验收;采取旁站、

巡视、平行检查等形式实施有效监理。

17、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8、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本措施开展施工作业,必要时应有专项施工方案,也可按本措施的内容开展工法研究。

19、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措施要求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均有义务进行制止,并上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把通病防治措施列入日常监督抽查重点。

设计措施(36条)

1、居住建筑结构层次(含地下室、架空层、阁楼、夹层)超过5层或±0.000以上建筑高度超过12m时,不得采用砖混结构。

2、墩基础地基承载力宜按独立基础取值;按桩基础计算时,必须符合桩基础构造要求并进行桩基础的相关检测。桩基础必须明确桩身质量和承载力的检测方法、检测数量。

3、半地下室、地下室应采用配筋底板,防水设防高度范围内应采用钢筋砼外墙。地下室顶板的承载力设计应充分考虑施工荷载的作用。地下室室外的砼顶板厚度不应小于250mm,并应有组织排水。

4、有防水要求的半地下室、地下室室内防、排水措施应到位,室外应按防水等级二级及其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侧板宜优先采用涂膜防水材料对迎水面进行防水处理,并做好防水层的保护。

5、采用补偿收缩砼时,应严格按《补偿收缩砼应用技术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