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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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2.1目的 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 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10cm,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4.4.2头皮缺损>10cm,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5颅盖骨骨折

4.5.1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4.5.2.1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90日,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和护理期。

4.5.2.2需手术整复者:误工120日,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 颅底骨折

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或视情况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

4.7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轻型

4.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误工30日,营养、护理可以不考虑。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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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症状:误工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误工90日,营养、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必要时适当放宽。 4.7.2中型:误工90日~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 2

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4.8.2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 5.1.1眼睑损伤

5.1.1.1眼睑血肿:误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5.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5.1.3泪器损伤

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5.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3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结膜损伤

5.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15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5.1.4.2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5.1.5角膜损伤

5.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护理。

5.1.5.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5.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

5.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3前房出血: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5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7巩膜裂伤

5.1.7.1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日~6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5.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45~60日。 5.1.8晶状体损伤

5.1.8.1晶状体脱位:误工60日~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5.1.8.2外伤性白内障 :误工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5.1.9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日,营养15~45日,护理15~45日。 5.1.10眼底损伤

5.1.10.1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30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5.1.10.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10.3黄斑裂孔:误工3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0.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2眼球摘除:误工30日~45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9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45~6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