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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

【24】原告徐月仙、蔡城英、蔡阿二分别是蔡长友之妻、女、母。被告翁任光是蔡长友的雇主,被告倪柏水是是被告杨国新的雇主。2000年8月,因台风影响,蔡长友、杨国新等人的船只在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东江村南江山渡口避潮。8月11日,杨国新离船回家。8月12日中午,蔡长友闻到杨国新的船上有煤气泄漏的气味,即进入杨国新的船舱去关闭煤气。因煤气爆炸,蔡长友被烧伤,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蔡长友被抢救期间,原告共花去医疗费16310元,护理费172元,交通费1752元,住宿费936元。三原告于2000年11月起诉到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9328元。

被告杨国新答辩称:本人在船上使用煤气,并未违反规定。8月11日

中午离开自己船时,已关掉阀门,煤气并未泄漏,故本人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倪柏水答辩称: 蔡长友不是在工作过程中死亡,双方没有因果关

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翁任光答辩称: 蔡长友不是在从事雇主分配的工作中死亡,要求法

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1. 2. 3.

蔡长友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必要管理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管理人的过错是否能免除本人的责任?

【25】 东山公司委派业务员赵某去西水公司采购生姜,赵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生姜授权委托书前往。

东山、西水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生姜买卖合同,约定由西水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南湖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生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南湖公司后东山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东山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东山公司向西水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赵某发现西水公司尚有部分干辣椒要出售,认为时值干辣椒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西水公司再签订一份干辣椒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西水公司代办托运,货交南湖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生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西水公司按照约定将生姜和干辣椒交给南湖公司,东山公司将50万元生姜货款和50万元干辣椒货款汇付给西水公司。按照托运合同,南湖公司应在十天内将生姜和干辣椒运至东山公司。

2010年4月5日,东山、D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生姜的合同。4月7日因生姜价格大涨,东山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生姜卖给E公司,并指示南湖公司将生姜运交E公司。4月8日,南湖公司运送生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生姜全部毁损。E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东山公司因未收到E公司货款拒绝支付西水公司生姜尾款50万元。

后干辣椒行情暴涨,南湖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干辣椒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东山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南湖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干辣椒。

问题

1.生姜运至南湖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东山公司与D、E公司签定的转卖生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生姜在运往E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东山公司能否以未收到E公司的生姜货款为由,拒绝向西水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西水公司未收到东山公司的生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东山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东山公司与西水公司签订的干辣椒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南湖公司将干辣椒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东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干辣椒?为什么?

【26】甲公司库存有4千立方米的优质红松。2006年6月5日,甲公司发信给乙公司询问其是否愿意以86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买红松,并由甲公司代办托运,限三天内答复,过时不候。乙公司正急需红松,在收到信后的第二天便回电话表示愿愿以甲公司提出的价格购买这批红松。第三天,双方又经协商,将代办

托运改为乙公司自提货物。6月12日,乙公司租车开到了甲公司的仓库。此时,甲公司发现仓库里只存有1千立方米红松,且红松一直在涨价,如果现在以860元/立方米的价格卖出,会少赚很多钱。甲公司便提出,其发出的要约要求代办托运,并未规定由受要约人派车提货,现乙公司派车前来,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条件,应视为未接受甲公司的要约,乙公司的“承诺”只是反要约。此外,甲公司以发信的方式发出要约,乙公司也应以相同的方式作出承诺,而不应以电话的方式承诺。甲公司拒绝向乙公司交付红松。乙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3千立方米红松并赔偿损失。 问题:

1.本案中的要约、承诺如何认定? 2.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27】甲因有事长时间外出,临行前与乙约定,甲将其未婚妻赠与的一块价值15000元的手表交由乙保管,回来后请乙吃饭。几日后,甲外出,同时将手表交与乙。2月后,乙因急需用钱,便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在丙付款后,乙将手表交付于丙。手表当时的市场价是17000元。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之间成立的是什么合同?该合同成立于何时?为什么? 2.乙的行为如何定性?其与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 丙是否可以取得手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4.若甲对乙提起诉讼,甲可以行使何种请求权?可以请求的金额是多少?为什么?

【28】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2006年5月9日,甲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该台机床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于交货后10天付款。此外,未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