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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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研究

[摘 要]野生动物肇事损害事件频发,而我国的补偿机制却无法很好地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应当尽快完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弥补受害人损失,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关键词]野生动物;肇事;补偿

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近年来,野生动物肇事事件频发,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研究如何淡化人畜矛盾,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建立良好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具有深远意义。

一、野生动物致害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

学界对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行为的性质众说纷纭。其中杨立新教授认为野生动物致害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邱之岫教授认为野生动物致害属于国家行政侵权行为(基于野生动物的国家所有)。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都有纰漏。结合野生动物的性质,野生动物的致害行为应属于肇事行为。理由有三: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野生动物致害行为为侵权行为。这已经表明,野生动物致害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第二,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有主体。野生动物显然不具备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从这一点也可以说明野生动物致害不是侵权行为。第三,《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是基于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承担者。而野生动物的致害行为都是出于本能,并无具体的看管者或者饲养者,所以并无责任承担者。综上所述,野生动物侵权行为的性质是肇事行为,而非侵权行为。

二、我国关于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的立法现状

在国家立法中,《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为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也当然的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第1款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在地方立法中,全国只有西藏、陕西、云南、吉林省和北京市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中规定了实施的细则。当然,各省的补偿范围因地制宜、各不相同。但都基本都涵盖了人身损害赔偿与经济赔偿两大部分。

三、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