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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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能耗构成及各项所占比例(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电耗、水耗、人均能耗、电耗、水耗、车辆能耗等情况);

⑶针对建筑能源利用情况,运用各项能耗指标结果与国家、行业、区域能耗标准进行对标分析,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关键因素、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⑷进行节能改造的技术经济分析;

⑸编制能源审计情况报告(具体要求详见技术导则)。 三、能源审计的职责分工

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原则,明确各自分工,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统一部署,指导各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审核各市、省直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能源审计目标完成情况,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党政机关的能源审计工作。省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工作。

各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负总责,市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督导工作。

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同时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学校、医院、大型文化、科技、体育场馆等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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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审计范围的公共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选择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并签订审计合同,配合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工作;根据能源审计报告,制定、落实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整改实施方案,报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四、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的选定

(一)提供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取得计量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 3、拥有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技术人才;

4、具备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提供公正、客观、科学、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

5、具有实施能源审计的项目案例; 6、具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其他条件。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应严格执行《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GB/T31342-2014)标准、程序。 (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定期组织行业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报告质量评审,对能源审计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能源审计服务机构中止其能源审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能源审计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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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7年12月底,每市须完成20家以上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须组织完成对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30%的能源审计工作。

(二)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六、能源审计经费及费用

(一)根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机构性质、经费保障政策等情况统筹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二)被审计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费用原则上由被审计单位在运行经费中列支。财政基本保障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能源审计费用列入本单位运行经费;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机构其能源审计费用可列入本单位成本,按规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七、监督与考核

为确保顺利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考核通报制度。各市、省直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须按年度将能源审计工作进度情况及审计报告,书面报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报送情况进行审核,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对进展情况将适时进行通报。各市、省直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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