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原理、范例与案例》习题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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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明确具体

必须明确、具体的表达标的的名称,确保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以利合同的履行。

(二)必须实事求是

必须针对实际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品名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和不必要的麻烦。

(三)尽量使用国际通用名称

有些商品的名称,各地称呼不已,为了避免误解,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四)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

某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从降低关税、节省运费和便利进出口的角度出发,选用对国际交易有利的名称。

2.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有哪些?

答: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主要有看货成交,凭样品成交,凭文字说明。 3.“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由我方出口,则在接到国外买方的来样时,必须谨慎处理。首先,应考虑对方来样是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对外贸易的原则。一般来说,只要不是反动的、黄色的、丑恶的,均可接受。其次,要考虑按来样制作特定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确保日后得以正确履约。此外,还须防止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纠纷,具体方法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事情,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涉。

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无确切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提出与其相似的样品作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送交对方确认,作为交货时的品质依据,以免在交货时引起争端。如果买方接受了卖方提出的对等样品,则交易的性质即由凭买方样品的买卖转化为凭卖方样品的买卖,相应交货品质的控制权亦由买方转移到卖方。我国服装出口企业出口服装和某些纺织制品时,常常采用此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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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订立合同品质条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订立合同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一)在确定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时,应该考虑商品的特性。(二)要具有科学性和灵活性。(三)要注重使用质量机动幅度条款和品质公差条款。 案例分析

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2、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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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本案例合同中相应条款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如何修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因此合同中队很糊的词语和概念应进行修改以免造成歧义。

3、某公司与德商签订出口合同,数量为100公吨,CIF Bremen GBP 80 per MT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对方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差,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公吨减价6英镑。我方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由拒绝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我方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我方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已将留存的复样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说明,仲裁机构也难以处理。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

问:

(1)你认为本案表示品质的方法是凭规格还是凭样品? (2)凭样品买卖对卖方有什么要求? (3)本案应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分析: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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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因此卖方应避免双重标准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数量和国际合同中数量条款

思考题

1.合同中数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如何体现的?

答:数量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要件,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对合同数量的违反,在英国法律中构成“违反要件”,在美国法律中构成“重大违约”,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则构成“根本性违约”。按照《公约》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实际收取数量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之前补交,且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同时,买方可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英国《货物买卖法》第30条规定:“如卖方交付买方货物的数量多于约定的数量时,买方可以只接受约定部分而拒收超过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如果买方接受了卖方所交的全部货物,则必须按约定单价支付货款;如果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少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可见,正确订立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对买卖双方都是十分重要。

2. 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二者不可或缺。在成交商品的数量需要以重量计量时,还必须明确计算重量的办法。

3.出口方规定合同中数量条款时需注意的问题? 答:在商订出口商品的成交量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

当确定向某市场出口时,应了解该市场的需求量和各地对该市场的供应量,有效地利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按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以保证出口商品能卖得合理价钱。对出口商品的主销市场和常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防止因成交量过少或供应不及时,而导致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失去原有市场和客户。

(2) 国内货源供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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