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原理、范例与案例》习题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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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当考虑国内的生产能力、货源供应状况。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沛的情况下,适当扩大成交量;反之,如货源紧张,则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给生产企业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 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数量时,还应考虑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动态。当价格看跌时,如有货源,应争取多成交,快抛售;价格看涨时,不宜急于大量成交,应争取在有利的时机出售。

(4) 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与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对资信情况不了解的客户和资信欠佳的客户,不宜轻易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对小客户的成交数量也要适当控制,而对大客户的成交数量过小,则势必缺少吸引力。

4. 进口方规定合同中数量条款时需注意的问题? 答: 在商订进口商品的成交量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国内的实际需要

在洽购进口商品时,应根据国内生产建设和市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成交量,避免盲目进口。

(2)国内支付能力

确定进口商品数量,应与国内支付能力相适应,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有需要时,可适当扩大进口商品数量;反之,如外汇短缺,而非急需商品,则应控制进口成交数量,以免浪费外汇和出现不合理的贸易逆差。

(3)市场行情变化

在洽购进口商品时,还应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变化情况确定成交数量。当市场行情发生对进口方有利的变化,如价格看涨时,应适当扩大成交数量;反之,如果价格看跌,则应适当控制成交数量。

5.为什么要在某些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

答:溢短装条款,一般用于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的交易中。在这些交易中,往往由于商品的特性、生产能力、船舶舱位、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原因,比较难以准确地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因此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溢短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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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个完整的溢短装条款包括哪些要素? 答:一个完整的溢短装条款应包含三部分内容: ① 机动幅度,即允许多交或少交货物的百分比; ② 选择权,即哪一方有权决定多交或少交; ③ 超过或不足部分的计价方法。 7.约定溢短装条款需注意哪些方面? 答:订立溢短装条款应注意以下三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4)要考虑收汇的安全

8. 国际惯例对国际贸易合同有关数量条款的规定和解释有哪些? 答:当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这意味着,卖方分期交货时,每一期都要符合合同约定的具体数量或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机动幅度,否则即视为违约,而导致该期及以后各期的信用证失效。

当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0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作了如下规定:

a.“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案例分析

1.我国某出口商在交易会上与国外买方洽商订立了出口一万公吨大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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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为每公吨275美元。双方都明白数量单位的含义,但在卖方做合同时不慎将公吨简写为吨,卖方以为吨就是指公吨,但买方在开来的信用证中却明确指出数量条款中的吨是指长吨。1长吨合1.016公吨,合同数量条款中的吨如按长吨理解,则该合同项下,卖方应多付大米160余公吨。

问:买方信用证数量条款以长吨表示,我方是否应该接受?此案例中卖方有何失误之处?

案例分析:外贸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不仅要明确采用何种计量单位,还要明确使用何种度量衡制度。稍有不慎,就会给履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案例中出口合同就是因为数量条款中数量单位的一字之差,被进口商钻了空子,给履约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最后使卖方赔付了数千美元。

2.我国一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德国的番茄酱罐头,按合同规定每听100克,但交货时,由于每听100克的罐头库存短缺,于是我国出口商擅自决定以每听200克的同类罐头交货。虽然合同总重增加了,但卖方期望能顺利履约。出乎卖方意料的是,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提出索赔,理由是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的数量不符。

问:买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此案例中卖方是否存在失误?

案例分析:案例中买方索赔虽然看上去有悖情理,但按国际惯例解释,应属卖方违约。站在买方的立场上看,任何国家对进口货物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尤其对食品类货物进口大多实行许可证管理。如果进口商在海关申报的数量多于合同数量,轻则被海关认为是逃漏进口关税,重则被认为是走私,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进口商自然也会把自己的损失转嫁给出口商。

3.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外签订出口农产品合同200公吨,合同规定每25公斤新麻袋包装,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当出口公司凭证装运并办妥结汇手续时,却收到买方来电,称卖方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重量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而多收取的货款。

问:如果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是否以毛作净,应如何处理? 卖方应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吗?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农产品等价值较低的货物出口时,按惯常作法都是以毛作净。对于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是否以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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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6条中明确规定,“如果价格是按货物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可见,本案例中,我国出口公司虽然认为是以毛作净,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落实到文字上,按国际惯例解释,应以净重计算。因而,出口公司应退回短量而多收的货款。

4. 我国一机械进出口公司与肯尼亚一进口商签订出口煤油炉合同,数量为300箱,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同时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也列入了上述条款,交货时由于仓容限制,出口方少装了3箱,进口方开证行最终以交货数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问:进口方开证行以交货数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为由拒绝付款是否合理?该合同是否需要约定溢短装条款?若需要,请草拟此条款。

案例分析:由于受某些出口商品自身特性和条件的影响,或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限制,实际交货的数量往往与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不相符合。为避免争议,防范履约风险,买卖双方需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规定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如果合同中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或约量条款,也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即使卖方按时备妥货物,装船时由于舱位限制或在装船过程中出现临时突发情况,致使少量货物不能及时装船,也会导致卖方最终承担数量条款的违约责任。

该合同应约定溢短装条款,如: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第六章商品包装和国际合同中包装条款

思考题

1.什么是运输包装,运输包装有哪些分类?

答:运输包装(Shipping Package),也称大包装或外包装,是为了方便商品的运输而进行的包装。按包装方式,运输包装可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按包装造型不同,可分为箱、包、桶、袋和捆等不同形状的包装。

2.什么是销售包装,销售包装有哪些分类?

答:销售包装(Sales Package),又称内包装,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包装方式有如下7种1.挂式包装2.堆叠式包装 3.携带式包装 4.易开包装 5.喷雾包装 6.配套包装 7.礼品包装 8.复用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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