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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6.3监护人

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安全处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门处理。 6.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6.6.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动火证》的管理

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处/分公司生产科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处/分公司生产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50元;《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安全的副总或制造部部长/分公司经理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全处长/分公司安全生产科长负责。 8考核

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9禁火区分类 特殊禁火区:

1、煤气车间/煤气站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2、加油站内及距站5米内的场所。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纸库、纸箱仓库、塑料编织袋库、劳保库、乙炔气库、硝酸钠库、成品库、氧气库、液化气库及距库5米内的场所,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 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一级禁火区:

1、距各煤气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2、距加油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3、距纸库、纸箱仓库、液化气库、乙炔气库5米以外、10米之内的场所。 4、配料车间料仓,厂区电缆桥架。 一级禁火区:

1、距劳保库、硝酸钠库、氧气库、成品库、塑料编织库5米外10米内的场所。 2、五金库、各车间配电室。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等级( ) 编号: 申请动火时间 施工作业单位 作业内容 动火人 动火人 动火人 动火监护人 动火时间 动火分析结果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采样检测时间 采样点 动火主要安全措施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好符合要求的盲板( )块。 并已采取覆盖、铺砂、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以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接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明火或其他热源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现场配备蒸汽带( )根,灭火器( )个,铁锹( )把,石棉布( )块。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危害识别及其他补充措施: 动火单位意见: 签名: 设备能源科意见: 签名: 完工验收时间 安全科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验收人 监管单位意见: 签名: 公司领导审批意见: 工种 特种作业类别 特种作业类别 特种作业类别 申请人 证件号 证件号 证件号 工种 相关单位动火监护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可燃气体含量 有毒气体含量 % 分析工签名 选项 确认人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 签名: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高处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定义

3.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3.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距离(m)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10以下 1.7 20~35 2 44 2.2 60~110 2.5 154 3 22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