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部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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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50.00元;一年出现三次以上者罚款1,000.00元,并转入试用期;试用期内再次出现,予以解雇。

第三十一条 不按时休息、疲劳驾驶车辆,发现一次,处罚当事司机100.00元。 第三十二条 酒后驾驶,未发生事故的,处罚车辆管理负责人每次100.00元,当事司机200.00元;造成事故的一律解聘,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因停放车辆不当或保险措施不力,造成车辆损坏、丢失,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剩余损失由司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出车时出现车辆无油或其它应提前知道的故障,造成车辆无法出行,处罚当事司机100.00元;全年出现三次以上者,予以解雇。

第三十五条 出车时车辆未清洗,每次处罚司机50.00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车辆接送客人司机服装不整洁、语言不文明、泄漏公司秘密、强行和客人说话、未经许可捎带亲朋或物品影响客人乘坐的,发现一次处罚100.00元,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第三十七条 出车前,司机未提前准备好车辆,或未经批准擅自出车,一经发现,每次处罚司机100.00元。

第三十八条 油料、材料价格、数量不实,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处罚虚假部分的10倍罚款,三次以上者解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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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永安煤业管理有限公司

救护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总则

为使救护车有效使用,特定本管理制度。 救护车由综合部负责管理。

救护车的使用范围仅为本公司及协作单位驻煤矿矿区范围的干部、职

工及其家属人员的紧急救护。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救护车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证等由各司机携带外,其余均由综合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 救护。

第六条

矿区内属于救护范围的人员,因急病需要送就近医院抢救的,综合部矿区内发生工伤事故,申请单位可通过电话立即通知综合部派车进行

可安排救护车送医院抢救。

第七条

非急病或需要到府谷、神木以远地区就诊的,由病人所在单位提出,

综合部审核,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派车。

第八条

除周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它事故,政府紧急调用外,公司救护车

一般不对外服务,特殊情况,在公司有其它车辆值班的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使用。

第九条

综合部每月要将耗油量及行驶里程详细记录,以便进行考核。救护车

加油、维修必须事前请示综合部。

第十条

救护车应于规定日期、地点,进行审验,如逾期未审验受到处罚,其

费用由车辆管理人员负担。

第十一条 救护车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尽力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向附近交警机关报案外,须即刻与公司综合部联络,综合部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勘查理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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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救护车的钥匙由值班司机和综合部分别管理,以保证及时出车。

第三章 司机管理

第十三条 救护车不设专职司机,由协作单位有驾驶证的熟练司机兼任驾驶员,具体人员由综合部根据人员情况考核聘用两名。

第十四条 救护车司机为兼职司机,工资由本单位发放,公司只给予补助,即每月500.00元。

第十五条 救护车司机在本岗位上班期间出车,由协作单位替补加班人员,加班工资每天41.00元由公司承担。出车司机的工资照发。在下班时间或者公休日出车,不支付协作单位加班工资。一般情况下,综合部不安排上班司机出车。

第十六条 救护车司机必须责任心强,同时负责救护车的日常维护。

第十七条 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和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驾车。

第十八条 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 司机应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二十条 每天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二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二十一条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检修不了的应立即报告综合部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费用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二十二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二十三条 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二十四条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系好安全带,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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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运送伤员和病人时,车内严禁吸烟、播放音响或大声喧哗。 第二十七条 司机对护送人员、家属、医护人员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 第二十八条 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上反映。

第二十九条 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平时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三十一条 救护车司机离开公司所在地时,除向协作单位请假外,必须到综合部备案。

第三章

救护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救护车的救护设备由公司医务室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医务室人员每周要对救护车上的所有救护设备进行一次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特别是在每次救护完成后,要对救护设备进行一次检查,补足医用氧气。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四条 车辆维护、检查不到位,造成半途抛锚,影响救护,当事司机予以解雇。

第三十五条 因停放车辆不当或保险措施不力,造成车辆损坏、丢失,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剩余损失由司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出车时出现车辆无油或其它应提前知道的故障,造成车辆无法出行,处罚当事司机100.00元;处罚综合部管理人员500.00元。

第三十七条 出车时车辆未清洗,每次处罚司机5.00元。

第三十八条 油料、材料价格、数量不实,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除补足公司多付部分外,司机立即解雇。

第三十九条 因救护设备维护不到位,影响救护,每次处罚医务室主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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