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代雍正时期贵州的改土归流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试论清代雍正时期贵州的改土归流更新完毕开始阅读91456725ec3a87c24028c4ed

外委、正九品。此外,百长、土舍、土里目、土目等均不入品级,土弁承袭由总督发给委牌。雍正时期改土归流后,被保留的土弁、土屯、土舍、土里目等还多,计有: 中曹外委土千总刘氏,原为中曹蛮夷副长官,雍正四年传至刘崇恩时被革职,降其世职副长官为外委土千总,令其弟崇照袭职,属贵阳府。

青岩外委土舍班氏,原为指挥同知。清康照二十年降为外委土舍,世袭其职,属贵阳府。

上马桥土千总方氏,其先为副长官,顺治十五年归附,改授外委土千总,属定番州。 牛路土舍龙氏,顺治十五年内附,授外委土舍,属定番州。

大华副司外委土舍狄氏,顺治十五年内附授长官职,至康熙五十六年被革职,降为外委土舍,子孙承袭,属定番州。

卢山外委土舍卢氏,顺治十五年内附,授长官职,康熙三十五年长官卢大晋有罪革职,降为外委土舍,属定番州。

木官外委土舍唐氏,顺治十五年内附,授长官职,康熙三十五年降为外委土舍,属定番州。

洪番土千总洪氏,顺治十五年内附,授长官职,雍正七年长官洪国兆有罪革职,改为外委土舍,后嗣承袭,属定番州。

丹平外委土舍莫氏,顺治末内附,授长官职,康熙五十六年降为外委土舍,属大塘州判。

通州土里目王氏,明末为外委把总。顺治末内附,以熟悉苗情,就授土里目世袭。属大塘州判。

降隆土里目杨氏,顺治末有功授土里目,世袭,属大塘州判。

上克度土里目杨氏,明末为外委把总,顺治末内附,以熟悉苗情,授土里目世袭,

属大塘州判。

中克度土里目杨氏,明初有功授土里目,顺治末内附,仍授旧职世袭,属大塘州判。 下克度土里目杨氏,明初有功授土里目,顺治末内附,仍授旧职世袭,属大塘州判。 龙里上排外委土舍何氏,顺治十五年内附,授长官职,康熙十九年降为外委,世袭,属龙里。

十二营外委土千总陇氏,明初贵州宣尉使安氏札授长官,顺治初归附,康熙十八年降为外委土千总,后嗣承袭,属朗岱同知。

六枝土千总陇氏,与十二营土千总同支,清时仍袭其职,属朗岱同知。

播西土舍王氏,明初宣慰司札授长官,天启时降为土舍,清顺治时归附,世袭,属永宁州。

乐坝土舍王氏、乐运哨土舍王氏,俱与播西土舍王氏同支,属永宁州。

八大土舍王氏,明初随征有功,授土指挥。顺治末归附,改为守备。康熙五十年以事降为外委土舍,属永宁州。

乐举土舍王氏、打罕哨土舍王氏,俱与八大土舍王氏同支,属永宁州。

阿破土舍陆氏,明末桂王时以功授长官,顺治末归附,康熙中降为外委土舍袭职,属镇宁州。

黄平营土守备黄氏,明代以功授参将,后降为土目。顺治时归附,其后裔至嘉庆时,又以功授土守备,属兴义县。

鲁土营千总龙氏,明初以功授土同知。顺治时内附。康熙二十三年龙天祐以助平吴三桂叛乱势力有功,加总兵都督衔,后嗣袭职,属普安厅。

高坪土舍李氏,明时播州宣慰司杨氏札授长官,顺治时内附。康熙三十五年降为外委土舍,后嗣承袭,属平越州。

中坪土舍孙氏,明时播州宣慰司杨氏札授长官,顺治十六年归附,降为外委土舍,后嗣承袭,属平越州。

赤溪土千总杨氏,明初以功授赤溪楠洞长官,清顺治十六年归附。康熙十九年降为赤溪外委土千总,后嗣承袭,属黎平府。

南洞土千总吴氏,明初以功授赤溪南洞长官,永乐六年改副长官。清顺治时归附,雍正时降为外委土千总,后嗣承袭,属黎平府。

平州把总杨氏,明初以功授平州六洞长官。顺治初归附,传至武功时,以贪残革职。后又授其子之楚为平州外委土把总,之盛为六洞外委土把总,属都匀府。

夭坝土千总夭氏,明初以功授长官,清顺治时归附,夭应禄为苗民所杀。传至世臣,康熙五十九年以不法革职,降授其子为外委土千总,后嗣承袭,属八寨同知。 三棒土舍杨氏,世为土舍,明末授长官。清康熙十九年复降为外委土舍,属独山州。 普安土舍张氏,其先为烂土长官,分支世为土舍,明末授长官,清康熙十九年复降为外委土舍,属独山州。

宣威营土舍蒙氏,其先为独山长官,分支世为土舍。清顺治时归附,累传袭职,属麻哈州。

乐户西土舍乐氏,明初授土目,明末改授长官。清康熙三十三年降为外委土舍,后嗣承袭,属麻哈州。

麻哈司土舍宋氏,明初授以长官,明末降为外委土舍。清仍袭旧职,属麻哈州。麻哈旧司上舍宋氏,俱为同支。

三郎土舍杨氏,明初以功授土目,明末改授长官。清顺治时归附,康熙二十三年以议土司,不准承袭。降为外委土舍,仍传袭职,属黎平府。

以上所列说明:清代雍正时期在贵州实行的大规模改土归流,其重点并不在于土司

地区。在土司地区实行的改土归流,表现得并不彻底,改流的方式也比较缓和,除部份不法土司被革职改流外,被改职和降职者也仅是少数;而被保留原职的土司和土弁仍然占居多数,只是位低权轻,今非昔比,被置于流官的统辖之下,保土守境,听命驱调,效忠于封建中央王朝。由于地处边远偏僻山区的民族聚居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对迟滞落后,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皆不同于内地其它区域,因此,只要当地的土官“相安在土”,并无“过犯”,封建中央王朝也就采取了“能留则留”,未予改流。有相当一批的土司、土弁、土目,还一直沿袭到终清之世,到了民国时期才被裁革衰败灭绝。

注释:

[1][15][17][18][19]:魏源《圣武记》卷七 [2]:乾隆《普安州志》卷十四 [3]:《钦定户部则例》卷四《户口》 [4]:《上谕内阁》雍正二年五月十九日谕 [5]:《皇朝经世文编》卷八六《兵政》 [6]:《上谕内阁》雍正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谕

[7][8][9][10][11][12][13][16]:《皇朝经世文编》卷八十六《兵政》《蛮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