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建设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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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建设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创建优质工程,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2010-2020年》、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水利建设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水利优质工程)应是建设管理规范、技术方案先进、施工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设计效益显著的工程。

第三条 省水利优质工程由江苏省水利厅组织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厅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条 省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对象为我省境内已经竣工验收的水利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申报单位一般以一个完整初步设计工程进行申报,对于大型水利工程也可以其中的单项工程进行申报。

第五条 通过省水利优质工程评选的项目,可优先申报江苏省、水利部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并作为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鼓励本省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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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七条 省水利优质工程奖一般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建单位等)、主要设计或施工单位负责牵头申报。

第八条 省管项目由申报单位直接申报;市县管理的项目由各市水利(务)局初审后推荐申报。

第九条 申报省水利优质工程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量在2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建筑物工程;建安工程量6000万元以上的河道堤防工程;有特色、有创新的建筑物工程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左右,河道堤防工程建安工程量5000万元左右。

(二)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为优良等级。

(三)工程投入使用满一年,且通过竣工验收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 (一)工程设计有明显质量缺陷的,或者工程效益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二)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过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在建设管理、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的。

第十一条 申报省水利优质工程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水利建设优质工程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另附电子文档)。

(二)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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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应工程建设各时期的图片(含电子版)和声像多媒体资料(10分钟左右)。

第三章 评选管理

第十二条 省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运行管理、工程效益等六个方面的特点特色,以及创新创优工作措施和成果。具体内容及标准详见《江苏省水利建设优质工程评选要点》(附件2)。

第十三条 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程序按资料申报、初步评审、现场复核、综合评选、结果公示等五个阶段进行。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核,通过现场复核的项目必须得到专家组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对通过现场复核的项目组织评选委员会进行综合评选,通过综合评选的项目必须得到评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评选委员会由参加现场复核的专家组成员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其中现场复核专家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综合评选工作完成后,省水利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予以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获奖的参建单位应当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有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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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贡献的单位,具体由现场考核专家组推荐、评选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获得省水利优质工程的项目参建单位可对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已获得省水利优质工程的,发现并查实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现场考核专家组和评选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考核评选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X月X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江苏省水利建设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苏水基[2007]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苏省水利建设优质工程申报表; 2、江苏省水利建设优质工程评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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