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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风险,指的是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当前,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如何更好地强化税源控管,规避税收执法风险是税务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当前税收执法风险的形式

(一)作为类风险。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其工作岗位上已尽力而未尽责或因工作疏忽、业务技能综合素质等因素无意中给纳税人造成伤害与损失以及税收执法人员廉政防范意识不强而渎职失职从而面临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等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管理风险。如税务登记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减免税划分不准确、定税程序不严格、欠税公告不及时、税率执行有错误、行政许可擅自扩大范围等。二是税收检查(含纳税评估、巡管巡查、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外资企业)等)风险。

(二)不作为类风险。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其位不谋其政不事其责所造成的执法偏差的不作为风险。此类风险主要体现在基层税务分局,如对新生专业市场,当地政府为了打开局面,吸引投资,培养人气,而制定了一些与税法相悖的扶持优惠减免税费的政策条文,其实税务执法者明白清楚其与国家税法不相符,而由于当地政府有意识地要求执法部门不介入管理,税务执法人员也只好出于当地政府的任务压力而“视而不见”地无条件遵从;再如欠税清理,当地政府为了保护某一类企业,政府则要求绥清或不清,税务执法人员也只好“听之任之”。诸如此类,无意中给税收执法者增加了“不作为”风险。

(三)税收法制体系不完善的风险。存在着地方规章制度与税法相抵触的执行政策风险。一是税务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未严格程序、多不规范。如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有些地方往往会结合所谓的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无意中增加了“弹性执法”的随意性。二是当地政府为了从本地区小团体利益出发,而巧立名目制定了与税收法律法规相违背相抵触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又称土政策),而导致税务执法人员“不作为”带来的一系列风险。三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真正意义上已立法的只有三部,其余皆为法规条例及规范性文件。

(四)税收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风险。执法者本身素质与新时期要求不相适应。主要是个别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把握政策不牢,运用法规条文不准确,廉政防范不强而渎职失职等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从而面临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等风险。以人为本的现代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会计及管理人员甚至大多数为学士、硕士,博士,可称之为精英阶层。就个私企业或个体创业者中高学历精英者也不乏其人,而他们则一般处于被执法者的客体状态,其对世事的洞察力、对法治社会的热烈追寻及对法的了解与掌握并不亚于当今的执法者主体。如果在这样的被执法者群体面前,我们的执法者却因受教育程度、思想观念及知识水平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或者说在某些方面还不如被执法者的素质的话,我们的执法效果就会产生明显的负效应,执法风险就不可能也无法避免。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税务人员执法风险意识不强。基层部分税务人员没有足够的执法风险意识,在执法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执法思路不清晰,造成执法漏洞和过错。

(二)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基层人员业务学习积极性不高,加之大量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断修订更新;基层人员业务不精通、不熟练,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处理事务的能力较差。

(三)执法权力制约机制有待完善。征、管、查相对独立,权力相对集中到部门,同时部分岗位权力过于集中,法律法规赋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一旦税务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就可能导致风险。

(四)执法监督有待加强。目前的执法监督体制主要是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较为薄弱,特别是税收执法各岗位之间以及执法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

(五)税收执法环境尚待优化。目前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还有待提高,有利于税收执法的外部大环境还需优化。同时一些税收政策变化频繁,税务执法人员难以迅速掌握,税收管理也难以及时跟进到位。

(六)纳税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基层一些纳税人虽然依法纳税意识不够强,但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却明显提高,无形中增加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三、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执法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对风险认识上的片面性和不到位,其实是最大的风险所在。客观地讲,目前基层执法人员都有一定的风险意识,知道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是违法行为。但是对于一些行政不作为、执法过错或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风险认识不足。一些税务干部日常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但由于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虽然主观恶性不大,但仍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教训是深刻的。因此,必须对执法风险有一个全面的认识,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学习《刑法》知识、交流执法经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及时通报案例等方式,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自我保护意识。

(二)提高税务干部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一个提高执法能力与激励学习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实现税务干部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根本转变。把学习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学以致用。把学习的目的定格在提高执法能力,规避执法风险上。定期组织税收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地培训,加强税收执法人员对新法规新问题的把握和应对能力,使税务人员能够积极应对经济事项和税收政策的变化。

(三)严格控制税收执法权限。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处罚、复议分离和制约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税收执法权的行使界限,防止越权执法或滥用执法权。建立征管查互动机制,在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依托网络信息共享,实现良性互动,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问题,及时沟通信息,及时进行查处”的高速运转机制。

(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程序。对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进一步细化,明确税收管理每一环节的方法、步骤、时限等,并严格要求,确保落实。同时着重加强“关键点”控制,做到有的放矢,将执法风险控制到最低。

(五)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内部监督,落实监督责任,突出对税收执法工作中风险高发环节的专项监督,建立各部门、岗位和个人之间的权力分配和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加强外部监督,推行政务公开,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认真对待来信来访。三是完善事前防范机制。定期对执法行为及重点环节进行审查,提前发现隐患问题,及时进行弥补和修正。四是实行税收执法人员的定期交流制度,避免久任一职或久居一地而产生的风险。

(六)优化税收执法外部环境。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加强与协税护税部门的沟通协作,定期与公、检、法机关召开协调会,与财政、工商、审计、发改委、银行、电力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进一步健全群众协税护税组织体系,在集贸市场、村、街道等建立群众协税护税组织,并落实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办法。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普遍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 作者单位:淮阳县国税局霍黎明 高尚华 简强

税收执法风险,指的是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当前,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如何更好地强化税源控管,规避税收执法风险是税务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当前税收执法风险的形式

(一)作为类风险。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其工作岗位上已尽力而未尽责或因工作疏忽、业务技能综合素质等因素无意中给纳税人造成伤害与损失以及税收执法人员廉政防范意识不强而渎职失职从而面临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等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管理风险。如税务登记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减免税划分不准确、定税程序不严格、欠税公告不及时、税率执行有错误、行政许可擅自扩大范围等。二是税收检查(含纳税评估、巡管巡查、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外资企业)等)风险。

(二)不作为类风险。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其位不谋其政不事其责所造成的执法偏差的不作为风险。此类风险主要体现在基层税务分局,如对新生专业市场,当地政府为了打开局面,吸引投资,培养人气,而制定了一些与税法相悖的扶持优惠减免税费的政策条文,其实税务执法者明白清楚其与国家税法不相符,而由于当地政府有意识地要求执法部门不介入管理,税务执法人员也只好出于当地政府的任务压力而“视而不见”地无条件遵从;再如欠税清理,当地政府为了保护某一类企业,政府则要求绥清或不清,税务执法人员也只好“听之任之”。诸如此类,无意中给税收执法者增加了“不作为”风险。

(三)税收法制体系不完善的风险。存在着地方规章制度与税法相抵触的执行政策风险。一是税务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未严格程序、多不规范。如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有些地方往往会结合所谓的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无意中增加了“弹性执法”的随意性。二是当地政府为了从本地区小团体利益出发,而巧立名目制定了与税收法律法规相违背相抵触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又称土政策),而导致税务执法人员“不作为”带来的一系列风险。三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真正意义上已立法的只有三部,其余皆为法规条例及规范性文件。

(四)税收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风险。执法者本身素质与新时期要求不相适应。主要是个别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把握政策不牢,运用法规条文不准确,廉政防范不强而渎职失职等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从而面临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等风险。以人为本的现代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会计及管理人员甚至大多数为学士、硕士,博士,可称之为精英阶层。就个私企业或个体创业者中高学历精英者也不乏其人,而他们则一般处于被执法者的客体状态,其对世事的洞察力、对法治社会的热烈追寻及对法的了解与掌握并不亚于当今的执法者主体。如果在这样的被执法者群体面前,我们的执法者却因受教育程度、思想观念及知识水平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或者说在某些方面还不如被执法者的素质的话,我们的执法效果就会产生明显的负效应,执法风险就不可能也无法避免。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税务人员执法风险意识不强。基层部分税务人员没有足够的执法风险意识,在执法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执法思路不清晰,造成执法漏洞和过错。

(二)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基层人员业务学习积极性不高,加之大量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断修订更新;基层人员业务不精通、不熟练,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处理事务的能力较差。

(三)执法权力制约机制有待完善。征、管、查相对独立,权力相对集中到部门,同时部分岗位权力过于集中,法律法规赋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一旦税务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就可能导致风险。

(四)执法监督有待加强。目前的执法监督体制主要是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较为薄弱,特别是税收执法各岗位之间以及执法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

(五)税收执法环境尚待优化。目前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还有待提高,有利于税收执法的外部大环境还需优化。同时一些税收政策变化频繁,税务执法人员难以迅速掌握,税收管理也难以及时跟进到位。

(六)纳税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基层一些纳税人虽然依法纳税意识不够强,但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却明显提高,无形中增加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三、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执法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对风险认识上的片面性和不到位,其实是最大的风险所在。客观地讲,目前基层执法人员都有一定的风险意识,知道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是违法行为。但是对于一些行政不作为、执法过错或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风险认识不足。一些税务干部日常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但由于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虽然主观恶性不大,但仍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教训是深刻的。因此,必须对执法风险有一个全面的认识,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学习《刑法》知识、交流执法经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及时通报案例等方式,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自我保护意识。

(二)提高税务干部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一个提高执法能力与激励学习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实现税务干部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根本转变。把学习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学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