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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用。把学习的目的定格在提高执法能力,规避执法风险上。定期组织税收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地培训,加强税收执法人员对新法规新问题的把握和应对能力,使税务人员能够积极应对经济事项和税收政策的变化。

(三)严格控制税收执法权限。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处罚、复议分离和制约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税收执法权的行使界限,防止越权执法或滥用执法权。建立征管查互动机制,在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依托网络信息共享,实现良性互动,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问题,及时沟通信息,及时进行查处”的高速运转机制。

(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程序。对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进一步细化,明确税收管理每一环节的方法、步骤、时限等,并严格要求,确保落实。同时着重加强“关键点”控制,做到有的放矢,将执法风险控制到最低。

(五)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内部监督,落实监督责任,突出对税收执法工作中风险高发环节的专项监督,建立各部门、岗位和个人之间的权力分配和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加强外部监督,推行政务公开,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认真对待来信来访。三是完善事前防范机制。定期对执法行为及重点环节进行审查,提前发现隐患问题,及时进行弥补和修正。四是实行税收执法人员的定期交流制度,避免久任一职或久居一地而产生的风险。

(六)优化税收执法外部环境。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加强与协税护税部门的沟通协作,定期与公、检、法机关召开协调会,与财政、工商、审计、发改委、银行、电力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进一步健全群众协税护税组织体系,在集贸市场、村、街道等建立群众协税护税组织,并落实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办法。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普遍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

关于基层税收执法中的风险问题及防范措施

赤峰市地税局 于学才

税务部门做为国家的重要行政执法机关,肩负着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国家赋予了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一定的征税权力,如依法行使税款征收、税务稽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权力,但权力、责任及其承担的风险是对等的,权力点就是风险点。特别是随着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维权意识、行政监察以及司法监督力度的日益增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税收执法风险问题逐步显现出

来。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减少税务人员的执法压力,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及各项税收制度的正确施行,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已成为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根据多年的实际工作经历对税收执法风险点在各征管环节的种类及表现形式、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问题进行以下探讨。

一、税收执法风险点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税收执法风险,是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可能给税务执法主体和税务执法人员带来不利后果的各种因素。税收执法涵盖了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面向管理相对人履行征税职能的各项行为,从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到纳税评估,从贯彻税政到税务检查,从行政处罚到行政复议诉讼等,在这些税收管理活动中,执法风险点是普遍存在的。这些风险既有税收政策上的,又有个人素质上的,既关系到内部管理,又涉及外部环境。依照税收征管流程可分为税收管理环节风险、税款征收环节风险、税务检查环节风险以及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环节的风险,依照应当承担的行政和法律后果的情形,具体又分为行政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税务行政诉讼风险。

(一)税收管理方面的风险点: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以及涉税审批等。

1、税务登记环节的风险点主要存在于停业复业环节、注销登记环节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环节。停业复业环节风险点主要表现为:部分纳税人申请虚假停业,税收管理员未进行实地核查即核准从而造成偷逃税款而应承担的责任;纳税人申请停业税务机关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未按规定收存其登记证件或发票造成税款流失而应承担的责任。注销登记环节风险点主要表现为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人员未按要求清算税款、滞纳金、罚款或未按规定收缴其登记证件或发票造成税款流失而应承担的责任。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环节风险点主要表现为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手续不全,或后续管理跟不上,《外管证》到期不能及时跟踪清算税款,导致所得税征管情况不明而应承担的责任,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和房地产开发行业,特别是一些挂靠项目。

2、发票管理环节风险点主要表现为: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在发售发票时由于对纳税人提供的手续审核不严而造成税收流失应承担的责任;代开发票时对纳

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不严而造成的虚假代开特别是造成虚假代开货运发票以及代开发票时漏征税种而应承担的责任;对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把关不严或税务机关认定的开票限额与运力不符等造成虚假开具发票没有跟踪管理而应承担的责任。

3、涉税审批环节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及弥补亏损等审批备案类项目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或违规越权审批从而造成税收流失应承担的责任。

(二)税款征收方面的风险点

税款征收方面的风险点主要表现在:税务人员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不采取法定的催报催缴程序从而造成税收流失应承担的责任;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提前征收或延缓征收税款,或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存在积压、挪用、转引税款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应纳税额,或核定的应纳税额与实际应征税额明显偏低造成税收流失应承担的责任;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未按规定进行催缴,或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从而造成税收流失应承担的责任。

(三)税务检查方面的风险点

税务检查方面的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在程序方面主要是税务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如未出示检查证或未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未按规定履行被检查人陈述、申辩告知义务,或收集的证据来源不合法、手段不合法以及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而应承担的责任;在检查实施和法律适用方面主要是对违法行为定性错误、事实认证错误或错误理解法律条文从而造成税收流失应承担的责任;对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各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按规定组织入库从而造成税收流失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涉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未按规定进行移交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税务行政复议方面的风险点

税务行政复议环节的风险点主要表现在程序方面和审理认定方面。如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及时限办理;审理复议案件时对行为事实认定错误或对相关法律适用理解错误造成不良后果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发生税收执法风险的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税务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执法行为,未履行法定职责,发生上述执法风险,致使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诉讼责任。

(一)行政责任。如果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轻,尚未触及刑罚,但会受到系统内部党、政纪处分,从而影响个人的政治前途。

(二)刑事责任。如果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严重,触及刑罚,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使行政行为,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或纳税人的利益遭受损失。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

私舞弊不征少征应纳税款,为他人谋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三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四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三)税务行政诉讼责任。税务机关或执法人员因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被撤消、行政诉讼败诉,情况严重的还要承担行政赔偿后果。

三、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涉及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及外部执法环境等原因。

(一)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方面的因素

税收法律法规方面产生的风险主要是指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在具体执行时缺乏可操作性,或税收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相对滞后,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脱节。在遇到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为了便于操作和征管,各级税务机通过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补充或明确,可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太低,一但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很难被司法机关支持。如现行房产税规定房产税以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对出租行为中的承租人没有规定任何义务,但在实际征管中,临衔商厅等多数私有房屋产权所有人都不是实际经营人,都是出租行为,有的产权所有人不在本地,有的在出租时威逼承租人“如果提供出租人信息就增加租金”,致使查找私有房屋出租人相当困难,导致私人房屋出租行为房产税处于难征难管的尴尬局面,为了加强对出租行为房产税的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于2003年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印发了《个人房屋租赁地方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承租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在向房屋产权人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相关地方税费”,可以说这项措施具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但将承租人规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属委托代征行为,在具体工作中如果承租人不配合,很容易引起税务纠纷。

(二)税收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方面的因素

税务执法人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执法风险的大小。政治素质方面表现在部分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强,麻痹大意,漠视执法风险的存在,违反政策甚至触犯刑律却浑然不知;还有的税务执法人员不严于律己,为税不廉以权谋私,还存有侥幸心理,为了一己私利,滥用职权而导致执法风险的存在。业务素质方面表现在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税收政策掌握的不够准确,执法程序不清,对新的税收政策法规不加强学习,工作中吃老本,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