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7-8-10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修改)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7-8-10更新完毕开始阅读918e108c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ee

4. 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报告本单位车辆主管部门并报警;救护伤员、保护现场,配合交警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车辆按照运行风险的大小分为一类车辆、二类车辆和三类车辆。一类车辆包括20座及以上大型载客汽车,用于员工通勤的10座及以上中型载客汽车;二类车辆包括其他中型载客汽车和汽车吊车、厂内拖车、叉车等专项作业车;三类车辆为除一类车辆、二类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

第九条 各单位的车辆(包括外租车辆)应按规定做好日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和维修,并及时填写《安全行车记录本》。

第十条 节假日对非生产运行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原则上必须“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节假日封存车辆报告单”,由单位行政正职审批,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节假日特殊用车须办理“节假日用车申请表”,由单位行政正职审批,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十一条 外部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凭证等证件必须齐全有效,依法签订租赁合同;车况不符合要求或者租赁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禁止租赁。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现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施工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细则,对施工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 5 -

第十三条 每台车辆必须配备车载灭火器、警示三角牌、急救箱、临时停车联系牌等安全防护设施。冬季到来之前,寒冷地区对车辆采取加防冻液、备防滑链等特殊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管理

1.各单位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一、二、三类车辆(除叉车、厂内拖车等无机动车牌以及施工车辆外)加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进行过程监控和管理。

2.外派车辆行驶过程中,由车辆主管部门重点监控超速和疲劳驾驶情况,发现超速或疲劳驾驶立即与驾驶人沟通,及时制止违章,并做好记录。每月25日将超速情况和运行情况上报安全环保部。

3.安全环保部定期抽查各单位卫星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每月通报超速情况。

4.各单位定期检查系统运行情况,确保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5.驾驶人严禁私自拆卸、停用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一旦发现,吊销内部准驾证,半年内不准重新申领。

第四章 驾驶人管理

第十五条 驾驶人上岗条件

1.驾驶人持有和所驾车型相匹配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

- 6 -

2.外聘驾驶人年龄必须在50周岁以下。 3.驾龄必须在3年以上。 4.由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须经过公司的安全驾驶技能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与驾驶人(包括外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安全指标、安全考核等事项。聘用单位还应为聘用驾驶人投保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七条 对驾驶人实行内部准驾管理,具体执行公司《内部准驾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驾驶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资质、工作经历、教育培训、奖惩考核、事故记录、证件审验等信息,并汇总成驾驶人管理台账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人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学时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安全驾驶技能、道路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等。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对驾驶人的职业健康负责,每年安排一次职业健康专项体检,并向安全环保部上报电子版体检报告。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派车审批

各单位公出车辆(不包括施工车辆)须办理“用车审批单”, 出

- 7 -

车200公里以上(以下简称长途出车)须由公司主管领导或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审批。严格控制在夜间及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长途行车。

第二十二条 派车前应向驾驶人明确交代执行任务、行车路线、主要风险与削减措施。

第二十三条 驾驶人在出车前作好对车辆状况的检查和带好内部准驾证、行驶证、驾驶执照、派车单、有效的通讯工具、应急联系电话号码和车辆保险文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行车守则:

1.严禁疲劳驾驶,驾驶人连续长途行车超过3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每日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行车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的长途客运车辆,应配备2名驾驶人轮换驾驶。

2. 严禁酒后驾驶;

3. 严禁行车不系安全带的行为; 4. 严禁行车中使用移动电话;

5. 合理使用倒车镜,时刻提醒自己变道、转弯前观察周围车辆、行人状态,尽量避免因观察疏忽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五条 严禁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驾驶车辆超速行驶;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在没有交通限速标志的路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第二十六条 恶劣天气和特殊路况行车,具体执行《特殊路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