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招标文件-东升村(东升片区)垃圾分类设施采购项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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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升村(东升片区)垃圾分类设施采购项目

B.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报价的除外,格式见附件); C.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投标时必须携带参加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D.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由县(区)级及以上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其连续三个月[至少包含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缴纳社保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全部提供,投标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其响应文件的审核和评审结果。

4.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 5.细目报价表(格式见附件);

6.售后服务承诺(包括售后服务期、响应时间、服务内容、优惠条件等,由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自行编制)

7.产品承诺书 8.其他

(六)投标文件的要求:

1.所有文件、往来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规格、型号辅助符号例外)。

2.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按给定格式如实填写(编写),须有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

3.如无特别说明,投标人报价一律以人民币为投标结算货币,结算单位为“元”。 4.投标文件格式部分,应由投标人按给定格式提供,不得更改。 5.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书写或打印。

6.投标文件统一用A4纸,按照投标函格式中的顺序制作。

7.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须各自装订成册,并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密封在标袋中,同时在标袋上注明投标人名称。

8.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和潦草之处,如有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签字。

9.投标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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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二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或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8.改变投标文件提供的清单中的计量单位、数量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0.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项目验收、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1.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2.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13.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八)开标、评标:

1.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人主持,监督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投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3.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4.投标人进行唱标,招标人做唱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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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文件的审查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6.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A.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B.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7.评标方法

投标人通过初审的,方可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 8.评标标准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九)定标:

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3家中标候选单位中,依法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招标失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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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招标失败: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因重大变故,招标取消。 (十一)中标无效的确认: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向招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

1.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经查实,将作出相应处理。

3.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出现履约不良好情况,一经查实,则将其列入东港镇黑名单,拒绝参与本镇招标工程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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