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 孙龙,监狱工作首要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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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累积,直到释放前进行核算,如果在服刑期间因为违反监规纪律,则可对以前宣告刑进行取消,再重新折算刑期。当然,这个制度还需要其他规定的支持,比如,减刑的时间幅度能否以天来计算?减刑的时间间隔能否以月来统计?减刑作为行刑权必须收归监狱等等。 4.服刑人员申诉的处理及相关问题

刑务管理中的服刑人员申诉,是指正在监狱服刑的服刑人员对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根据《监狱法》第21条—24条,《刑事诉讼法》第223条之规定,服刑人员具有法定的申诉权利,并就申诉的程序与答复时间限制(6个月内)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司法部第88号)第二条规定“认罪悔罪”也作为服刑人员的法定义务必须遵守,各省监狱在制定《服刑人员考核基本办法》也将服刑人员的“认罪服罚”作为必须的考核内容。如文中前面所诉,从服刑人员的角度分析,申诉面临着不能积分或少积分,而没有积分意味着处遇难以改变,更重要的是减刑的希望相当渺茫。现实中往往出现两种现象;一,确有冤情,但基于现实情况考虑,放弃申诉。二,感觉既然改善处遇与减刑都无望,索性申诉到底、甚至无理申诉与抗拒矫正。我认为这两种情况都与我们立法与执法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应当加以解决。但是,就法律规定来看,这里面明显存在法理的悖论。一方面,监狱不是审判机关,无权决定服刑人员的罪与罚,我们无力更无权甄别与鉴定服刑矫正的每一个服刑人员是否真的有罪。从法理的层面看,我们只能设定每一个在监狱服刑的服刑人员都犯有罪行,不然我们就失去了惩罚与矫正的根据。当然,“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客观存在的,发生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并非是资本主义世界才有,社会主义同样也可能发生。另一方面,公民的申诉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服刑人员虽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并意味其公民身份的丧失。申诉作为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理应得到切实的保障,这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国家的目标是一致的。

如何才能使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得到保障的同时又不与监狱的管理相抵触,是长久困扰监狱的一个问题,很多服刑人员因申诉问题与监狱机关摩擦与矛盾不断,有的服刑人员因此变成了顽固、危险犯。给我们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监狱法第24条规定,“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服刑人员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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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就笔者来看,该条规定极为不妥,也极容易让服刑人员产生误会。因为前几条规定对服刑人员的申诉权规定比较笼统,更重要的是没有时间限制。在现实的处理中,往往由服刑人员提请的申诉要么石沉大海,要么久拖不答。只有由监狱机关提请的申诉,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才必须在六个月内给以答复。此规定可能导致服刑人员认为其申诉申请被监狱机关扣押或要求监狱机关帮助其提请申诉。前面已经讲道,监狱机关只是执行机关,不应承担执行惩罚与矫正以外的义务。我认为,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一定由服刑人员本人以及监狱机关来提起申诉则值得商榷,是否可以委托律师来处理?如果服刑人员因经济原因无法聘请律师,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援助律师来提请申诉?在以后修改《监狱法》时应当修改关于申诉的相关规律,并明确的规定在一定时间的必须答复。另外,还应当规定,如无新的证据则申诉两次以上则不再受理与答复的限制,以避免服刑人员无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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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深化服刑人员矫正质量评估

提高服刑人员矫正质量既是一个老话题同时也是一个新话题,从新中国成立,虽然未明确提出服刑人员矫正质量的概念,但在特殊政治年度的泛政治工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提高服刑人员矫正质量的可能,甚至一些数据在无论在当时还是在现在都是具有领先水平的。但是,我们也应该冷静的看到,长期以来监狱工作突出强调专政的性质,更习惯于在政治的范畴下开展工作,在社会发生巨大变化、服刑人员的构成与特征出现诸多新趋势的当代中国,把对服刑人员的矫正作为一门人文科学与技术科学相结合的理论体系,不但要在基础理论认识有革新,更要在技术与操作层面取得突破。

服刑人员矫正质量同时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重新犯罪率与累犯在法律上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犯罪人在刑满释放后的任何时间再犯罪,都是属于重新犯罪。而所谓累犯,根据法律规定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除去特殊累犯,一般累犯的年限为5年。也就是说,累犯肯定是重新犯罪,但重新犯罪却不一定必然是累犯。

服刑人员矫正质量评估的提出从一定角度更加切合了“首要标准”的内涵,长期以来,尽管我们评价由于监狱的体制、机制、甚至包括深层次的文化原因,坐标设置有所不同,但对服刑人员矫正的评价却一直都客观存在。

客观分析从服刑人员矫正转向服刑人员矫正的质量评估过程,我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实现评估从经验走向科学

长期以来,我们对服刑人员的评估,更多的是以监狱警察个人的经验性判断为其主要特征。其中虽然结合监狱工作的要求,不乏合理、有效的成分;但从整体上分析,这种主观判断明显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尤其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服刑人员群体日益复杂,犯罪类型各有特征,往往无法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在服刑人员矫正质量评估中,我们应当规范的将各种理性、定性的要求细化为定量的、可测量的模式,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实现科学的评估还需要一定科学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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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系统,这种系统的构建必须符合服刑人员矫正的特点与规律,而如何构建这一系统,目前看来,江苏的模式具有代表性,但要真正形成一个科学、有效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认可的评估系统还需要学界继续共同的努力。

(二)实现评估从零碎走向系统

尽管我们在对服刑人员评估的过程中,也有很多符合当前监狱实际的做法,各省也在以前百分制考核的基础上逐渐探索与改进了一些系统的服刑人员测评方案,但就总体而言,其内容本身连贯性不强、缺乏照应、各模块之间缺乏应有的必然联系或独自成为一种价值体系,造成的后果是往往要求过于绝对化、执行片面化、甚至理想化,有些指标还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①造成某些指标与要求的权重失衡。服刑人员矫正质量评估系统的构建就必须要尽量避免这种倾向性,把对服刑人员的全部考核如何量化、客观、系统的建立起来,从而摆脱以前僵化的模式。

(三)实现评估从传统走向现代

服刑人员矫正在我国监狱应该还是一个新名词,但其所对应的服刑人员考评体系在我国现在监狱行刑实践应该说已经达到了系统的研究。在传统意义上,我们更多的是把其视为和社会政治相联系的一种概念。考评服刑人员多是从政治与国家的视角,以服刑人员认罪服罚、老实规矩为基本的要求和目标。过去我们一直认为,这样的要求可以而且能够把服刑人员重新塑造为统一模式的新人。这样的愿望虽然美好与善良,但却并不符合现代社会多元化的特征,也不符合人发展多方面与多层次的实际。实际上,对服刑人员矫正的评估应该着眼于释放人出狱后不再危害社会为目标,至于能矫正成一个什么样的人,跟个人的因素比较大,也非监狱力所能及。

(四)实现评估从表象走向本质

以往我们所倡导的矫正测评,主要是从服刑人员日常行为表现来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这样虽然带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无法深入了解服刑人员实际的心理现实,也不排除少数服刑人员处于功利的目的,以伪装的形式来骗取服刑的测评。服刑人员矫正评估应该说更加侧重于对服刑人员人格的测量、心理的分析、恶习

比如文中提到的服刑人员考核中“认罪服罚”与罪犯申诉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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