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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统计局文件

泉统﹝2009﹞17号

泉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县市区统计业务

工作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

现将修订后的各县(市、区)统计业务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评范围

综合统计、国民经济核算、工业能源统计、建设领域统计(含项目投资、建筑领域、房地产)、贸易外经统计、农村统计、社科统计、人口就业统计、统计法制和普查工作(根据年度工作自动调整考评内容)。

二、考评内容

统计报表、统计分析与信息、其它工作。 三、考评办法

(一)考评年度规定。以自然年份为考评年度,即本年的1月至本年12月。

(二)考评负责单位。各专业考评办法由市局各相关科室负责制定、实施和解释,各相关科室于下年的全市统计工作会前完成本专业的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名次报市局综合科。

(三)考评分值计算。各县(市、区)业务综合得分的计算方法是:首先根据各项业务考评细则,按得分高低排列出各专业1至11名名次,不并列。综合总得分根据各专业的名次,按第一名11分,第二名10分,第三名9分,其中,普查工作第一名44分,第二名40分,第三名36份,依此类推,再将各县(市、区)的各项业务名次得分进行汇总,计算总得分排出总名次。

四、表彰办法

市局于每年全市统计工作会议上通报考评结果,公布统计业务工作综合考评和各项统计业务工作考评前三名的县(市、区),并在会上表彰。

五、实施时间

本考评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

附件:1.综合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2.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考评办法 3.工业能源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4-1.项目投资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4-2.建设领域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4-3.房地产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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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贸易外经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6.农村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7.社科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8.人口就业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9.统计法制工作考评办法 10.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考评办法

二OO九年四月二日综合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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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具体考评标准与计分办法如下: 一、资料整理(20分)

(一)每月及时整理编印统计月报资料。每月及时将整理的统计月报上网,并于19日前寄送市局综合科2份的(邮寄以寄出时邮戳日期为准),全年计6分,漏报或迟报一次扣0.5分。

(二)每年5月15日前编印并发出统计资料手册的,计2分,每推迟15天扣1分。

(三)严格执行闽统办[2005]12号文“规范编印县级统计年鉴的意见”要求,及时整理编印统计年鉴资料,装帧美观、内容规范,并在8月31日前印好发出的计10分。未编印的不计分。未及时寄(送)市局(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每推迟10天扣0.2分,最多扣3分;完整性、实用性和规范性占7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四)自行开发编印各种有关统计资料的,视编印种数、内容和工作量酌情加分,最多加2分。

上述五项得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二、统计分析研究(40分)

(一)定期对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每月11日(1月份除外)下午下班前,将本县(市、区)的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包括现状及需关注的问题、对策建议等,主要是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所采取的新措施、新方法,特别是本地支柱产业运行状况)的电子稿件报市局综合科,迟报一次扣1.5分,没有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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