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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数据逻辑平衡关系错误,错一笔扣2分;未按规定文件名称或文件格式上报数据扣2分;变动幅度过大(超过5%)应及时加以说明,不说明的扣3分。在市局上报省局前主动更正数据差错的不扣分,本项扣完为止。

3、企业报表上报率(10分)

各县(市、区)在报送报表的同时应及时对数据有空缺的企业进行催报,对确实是没有营业的企业应做出说明,没有说明情况的本项不得分。成品油统计报表、联网直报报表报送率未达100%的,本项不得分;其他进度统计报表报送率达100%的,本项得满分,报送率大于95%小于100%的,本项的5分,低于95%本项不得分。

4、规范性(5分)

(1)文件命名及上报格式,1分。未按规定文件名称或文件格式上报数据,影响计算机准确读入者本项不得分。

(2)编报说明,2分。各县(市、区)在上报数据的同时,对数据缺项、异常,以及数据收集情况等应及时加以文字说明,未做说明的本项不得分。

(3)数据质量评估报告,2分。各县(市、区)在上报数据的同时,应对本地的数据质量进行评估,上报数据与上年同期或本年上月数据相对变动幅度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是否与相关指标协调一致,评估报告要有具体的相关指标数据支撑或具体企业案例,并上报市局,未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的本项不得分。

(二)年度统计报表(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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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性(5分)

年度报表应按市局规定的时间上报,以数据传输收到并通过审核之日为准,迟报一天扣2分。

2、准确性(20分)

(1)数据逻辑关系,7分。上报数据逻辑平衡关系错误或缺报,基层表错的每一笔扣0.5分,综合表错一笔扣1分。对于市局提出的查询超过一天无答复的扣2分。在市局上报省局前,主动更正数据差错的不扣分,本项扣完为止。

(2)表间数据关系,5分。上报数据表间数据关系错误,每笔扣0.5分。

(3)名录库完整性和准确性,3分。名录库要按上报要求做到规范、完整、无差错,有差错的每笔扣0.5分。未按规定文件名称格式上报数据,影响计算机准确读入者扣1分;

(4)企业报表上报率,5分。各县(市、区)在报送报表的同时应及时对数据有空缺的企业做出说明,没有说明情况的本项不得分。成品油统计报表、联网直报报表报送率未达100%的,本项不得分;大于95%不足100%的,本项得3分,低于95%本项不得分。

3、规范性(5分)

(1)文件命名及上报格式,1分。未按规定文件名称或文件形式上报数据,影响计算机准确读入者本项不得分。

(2)编报说明,2分。各县(市、区)在上报数据的同时,对数据缺项、异常,以及数据收集情况等应及时加以文字说明,未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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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的本项不得分。

(3)数据质量评估报告,2分。各县(市、区)对上报数据与上年同期数据相比变动幅度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是否与相关指标协调一致,评估报告要有具体的相关指标数据支撑或具体企业案例,并上报市局,未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的本项不得分。

(三)统计信息及统计分析(8分) 1、统计信息(3分)。

各县(市、区),每年应向市局上报不少于12条进度统计信息,达到12条的本项得3分,8-10条的得2分,5-8条的得1分,低于5条本项不得分。

进度统计信息必须是按要求单独上报到市局贸易外经科FTP内的,不包括报表编报说明。信息的具体内容要求:一是反映主要统计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主要商品、进出口、利用外资、国际国内旅游等贸易外经统计数据突出变化的情况及原因。二是针对报告期内市场运行及外经活动中重要的、突发性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并提供典型素材。三是贸易外经统计工作经验交流信息。

2、统计分析报告(5分)。

各县(市、区)统计局每年应向市局提交4篇以上的贸易外经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分析少一篇扣0.5分。

统计分析内容要求:紧紧围绕各级党政领导关心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地反映经济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观点清晰、结构严谨、文字精练、针对性强,分析、建议有深度,产生的社会经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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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好。

(四)其他工作(7分)

1、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检查(3分)

按是否有牵头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执法数量、执法效果分三个等次分别予以加分。各县(市、区)统计局贸易外经专业年内有牵头组织或与市局贸易外经科联合对本专业限额以上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统计执法,且处罚单位数量达两起以上的,得2分。有牵头组织开展统计执法,但没有处罚或处罚单位不足两起的,得1.5分。没有牵头组织开展统计执法的,本项不得分。

在收集统计数据过程中,应当发送《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而不催报的,致使有关统计调查对象缺报统计资料的,扣1分。

2、基层工作规范化(2分):按照有关规定保存辖区内各单位上报的原始资料、企业上报的报表整理归档,健全基层企业、亿元市场统计台帐。按照制度规定设立统计台帐的加1分;月报报表按月装订成册的加0.5分。

3、培训工作(2分)。各县(市、区)统计局每年应开展专业培训或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加强对所辖区商业贸易专业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不得分。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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