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宋代词人秦观的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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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海集》卷12)。显而易见,他的这些主张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十分可费的。

长期以来,论述北宋经济的专著,均言当时商业兴盛,城市繁荣,可是肯定商人的作用特别是大商人的作用的篇章却罕见。其实,商人联系城乡经济,联系生产与消费,调节商品之有无,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他们是不可缺少的环节。秦观反对富商兼并土地.武断于乡曲,但也不抹煞他们的功劳。他在《安都》一文中云:“大贾之室,敛散金钱,以逐什一之利;出纳百货,以收倍称之息”(《淮海集》卷十三)。这就是说,大商人虽为谋利,但在集中资金、经营、百货批发、组织货物长途贩运等方面,都付出了智慧和劳动。他敢于肯定富商的作用,是受了欧阳修和苏轼的影响。欧阳修在《通进司上书》中,公开主张朝廷应与商人“共利”。因为利不可专,“夫欲十分之利皆归于公,至其亏少十不得三,不若与商共之,常得其五”。商贾“利厚则来,利薄则止,不可以号令”。如以利诱商,则货源畅通(《居士第》卷45)。在中国经济史上,这是少见的大胆的誉商言论。苏轼的《上神宗皇帝书》云:“夫商贾之事,曲折难行。其实也先期而与钱,其卖也后期而取直。多方相济,委曲相通,倍称之息,由此而得。”除了言经商亦难之外,他称赞了富商采用较发达的商品交换方式,即预购和赊卖。从欧阳修、苏轼到秦观,他们师徒承传,都承认商人的功劳。为此,他们受到不少学者的批评,上述的言论,也成为他们被列入保守派

的佐证。然而,如果我们不是站在传统的重农抑商的立场,而是站在有利于生产发展的立场,那就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二)秦观的法制思想

北宋立国,以镇压农民反抗和防止割据势力复辟作为建国方针,对人民实行严酷的统治。中叶以后,在内外矛盾急遽发展的形势下,宋统治集团的一些人,都在考虑如何加强王朝的统治。秦现的策论的重点之一,就是向皇帝献治民术。他的法制思想,集中表现在两篇《治势》(《淮海集》卷12),两篇《法律》(卷l4)和3篇《盗贼》(卷l7)中。

在两篇《法律》中,秦观指出历来的统治者,其治民术不过诗书和法律两种而已。三代时纯用诗书,言孝悌忠信,此乃人之所欲,深得人心,故享国安荣。秦时纯用法律,鞭笞斩艾,焚书坑儒,此乃人之所恶,故迅速而亡。汉代和唐代诗书、法律并用,享国虽久而安荣之日少。当然,古今异势,他知道如令再讲纯用诗书,尽去法律,那完全是腐儒不通之论,他只是建议朝廷要“以诗书为本,以法律为末”而已。他的建议是针对王安石变法的,因为“近世之大弊”,是“废诗书而从法律,是举天下而入于申韩之术”,这样就陷于不仁不义。他反复思索,说这一大弊是由朝廷科举制造成的。在熙宁年间,朝廷建立了专学法律的律学,本意是“欲其习为吏也”。后来对学律的人,“假之太优,擢之太峻”,“数岁之间,持斧仗节,领一道之权”。而学诗书的制策进士,“留滞于州县之

官,有十年而不得调者。由此人们就重法吏,轻儒臣。不难看出,秦观崇尚儒家的“礼治”,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批评熙、丰年间重用法吏,所行乃申韩之术。

“御天下之术,必审天下之势”。秦观在两篇《治势》中,建议君主施政要从实际出发,不可自信臆断。他说,在嘉祐之后,“大臣以厚重相高,小臣以苟简自便”,习安玩治,失之于宽。故神宗即位之初,讲法度,布威灵,以猛政救缓势。元丰之后,执事者矫枉过直,“上下迫胁,民不堪命”。故哲宗继位后,“平冤狱,振乏馁,与天下休息”,真得以宽政解急势之术。他所推崇的仍是儒家的德治思想,即孔子所云:“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

秦观写了三篇论《盗贼》,足见他对此事相当忧虑。他看到了“盗贼之起,小则蜂屯蚁聚,虏掠闾里;大则擅名号,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致使郡县之间,枹桴鼓相惊,无有休止。内患既然如此严重,那就应采取对策。他认为,要平定“盗贼”不难,而欲绝灭之却很难。要想绝灭需取二法,一是不可招降,二是不可穷治。因为招降之后,其魁首“不失爵禄之荣”,无异是“诱民以为乱”。如果穷治党羽,则迫胁之民“月逐 逸山海,脱身而求生”,那就成了“驱民以为乱”。至于当时“盗贼”蜂起的原因,秦观以为不是由于“赋敛横出,徭役数发”,而是由于“任法不任吏”之故。他说,当时治“盗贼”之法可谓相当严密:凡得财满匹及伤人者,

就判处死刑;凡窝主情重者斩;关于捕获亡逸的赏罚条例有数十条之多。但是效果不佳,仍然“寇盗横炽”。他认为,民之为盗,其情不一,想以划一之法,御不可胜数之情,官吏又无轻重取置之权,不能区别对待,岂能弭盗?因此他主张“宽法而任吏、稍重郡守之权”,使之能法外处置“盗贼”。秦观所本是荀子的“人治论”。荀子的《君道》云,法是人制定的,还得靠人去贯彻。国家大事复杂而且经常变化,法律不能概括无遗。又不能随机应变。应该依靠贤才的灵话运用。

秦观的关于法制的策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北宋统治者在不断加强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宋朝建立之初,宋太祖就“颇用重典,以绳奸匿”。宋太宗曾残酷镇压王小波、李顺所领导的农民起义,在诏书中严令“尽加杀戳,不得存留”。宋仁宗时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犯罪者加重处罚,并恢复了“凌迟”等酷刑。到神宗时“重法地”扩大到京东、河北、淮南诸路,并颁布了保甲法,令各路推行。强化治安的措施日趋严酷的过程,反映出北宋社会阶级矛盾不断激化的历史进程。秦观不反对严刑竣法,并为统治者镇压农民起义出谋献策.表现了地主阶级的阶级本性。他的法制思想中的反动部分,是那个时代反动政治的产物。

秦观的关于法制的策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封建地主阶级法制思想的变迁。秦行商鞅法,残暴刻毒,国运局促。熙宁、元丰年间,公开崇申韩之术,阶级矛盾更激化,效果不佳。故自汉、唐以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