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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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7]6号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指导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准确、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1月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劳动争议疑难案件研讨会。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全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为了及时研究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统一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认识和做法,不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1月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劳动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联合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参加了会议。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领导也专程到会指导。

现将研讨会意见纪要如下:

一、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后该单

位把劳动者转为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如劳动者诉请原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发生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把劳动者从直接用工转为劳动派遣方式用工后,劳务派遣公司成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其应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如劳动者转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后,劳务派遣公司开始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诉请原单位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以劳务派遣公司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劳动者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劳务派遣公司也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诉请该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二、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个人缴费,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之外另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劳动者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如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费用,或者要求补缴个人缴费与用人单位缴费的差额,或者要求将个人参保改为单位参保,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动者申诉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及《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的规定,裁决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双方均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从公平原则出发,劳动者应将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本人的社会保险费用返还用人单位。

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应如何理解和执行?

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如果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如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用人单位可依法提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双方协商签订了关于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等协议,劳动者反悔申请仲裁的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工资、经济补偿金的事宜协商达成协议的,以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为申诉时效起算点,劳动者在申诉时效内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在审理中,应审查该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只要双方的协议不是在一方受欺诈、胁迫、基于重大误解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且协议内容不违法及未显失公平,仲裁委应裁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劳动者的申诉请求,如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做出裁决。

五、工伤发生后,未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直接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了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者据此就工伤待遇提出仲裁申请应如何受理和处理?

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是处理工伤争议案件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是工伤做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工伤认定结论。故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以申诉人不符合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