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 计导则(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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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

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

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

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 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

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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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 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 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 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 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 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9. 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

10. 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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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小高层住宅:是指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12. 高层住宅: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13. 超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 14. 高级住宅:是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15. 变电站:是电力网络中的35kV及以上线路连接点,用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设施。

16. 中压开关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中压开关站必要时可与配电室合建。即“省居标”中的“配电所”。

17. 配电室: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即“省居标”中的“变电所”。

18. 环网单元:也称环网柜,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即“省居标”中的“环网柜”。

19. 电缆分接箱:是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不能用作线路联络或分段。即“省居标”中的“电缆分支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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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配电变压器:指将10/2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21. 箱式变电站: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组合式变电站,指由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2. 双电源:指来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不同中压母线。如电源取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 在任何方式下,两路或多路电源应取自不同段母线;② 该站应至少具备两路电源进线(含来自高一级电压的不同降压变压器)。

23. 双回路:指来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同一中压母线。

三、 低压用电负荷及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原则

第六条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计算标准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按照“省居标”的规定计算,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160千伏安以下),不包括居住区内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供电容量。

1. 建筑面积120m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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