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 计导则(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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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 36户以上 不小于0.7 不小于0.6 2. 单根电缆截面的配置

为了满足居民住宅负荷十年自然增长而不更换电缆的要求,单根电缆截面按以下要求配置:

(1)在上述计算供电容量的基础上×1.5,作为选择电缆截面的供电容量;

(2)由以上供电容量计算出电流值,再根据电流值选择电缆截面。

3. 配电室每回低压出线,一般按400A选择,留有十年负荷自然增长裕度,除以1.5按267A控制。低压出线电缆截面选用如下:

(1) 160千伏安<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75千伏安时,配置铜芯4×240mm;

(2) 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60千伏安时,配置铜芯4×150mm。

4. 配电室低压出线,如400A不能满足要求时,也可按630A或1000A选择,低压出线电缆截面选用办法同上。

5. 电缆分接箱分接表箱的单根电缆,应控制其供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单回电缆截面选用如下:

(1)75千伏安<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00千伏安时,配置铝芯4×9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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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根电缆供电容量≤75千伏安时,配置铝芯4×50mm。

五、 居住区供电接入外部公共电网原则

第十七条 供电接入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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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住区供电容量<160千伏安,采用380V/220V供电; 2. 160千伏安≤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在20kV专供区域采用20kV供电;在其它区域采用10kV供电(当容量在8000kVA及以上时,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的前提下采用20kV供电)。

3. 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采用110kV供电,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结合城市规划提供110kV变电站的规划用地。

第十八条 供电接入线路

1. 10kV供电

(1) 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

(2) 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以上时,应从高压变电站新建线路(容量在3000~4000千伏安之间,在满足接入条件情况下可接入公用中压开关站、户外环网单元);

(3) 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30000千伏安时,采用多回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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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kV供电

(1) 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

(2) 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千伏安以上时,应从高压变电站新建线路;

(3) 居住区供电容量在16000~30000千伏安时,采用多回路供电。

六、 居住区内部中压供电方式

第十九条 负荷分级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1. 居住区内一级负荷:

(1) 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4) 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人防工程。 2. 居住区内二级负荷:

(1) 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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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 Ⅱ、Ⅲ类汽车库;

(3)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的人防工程; (4) 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第二十条 居住区一般应采用电缆+中压开关站+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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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方式,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个别情况可采用架空线路+柱上变压器方式或电缆+箱变方式,单电源供电。

第二十一条 根据居住区规模及负荷分级,居住区供电

方式可分为七种类型:A、B、C、D、E、F、G类。

第二十二条 A类供电方式

1. 适用于包含有高级住宅、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高档居住区及别墅区等,区内具有一级负荷。

2. 采用双电源,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不同中压母线,各引出一回线路,接入区内中压开关站,通过电缆、环网单元,构成双环网的供电方式。参见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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