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CPA税法个人学习笔记 呕心沥血整理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2018年注册会计师CPA税法个人学习笔记 呕心沥血整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92c64cf0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7b

2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考】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考】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两种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 从量定额征收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适用范围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原油、天然气、煤炭 从价定率征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收 税率

二、新增:煤炭从价征收的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原煤: (1)直接对外销售的: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2

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考】

(2)将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考】 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考】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 (1)洗选煤对外销售: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考】 (2)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

3.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洗选煤对外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新增: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计算

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及低丰度油气资源,根据上年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6%)÷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6%-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四、资源税与增值税之间的关系

应税矿产品的增值税从价计征;资源税,有从价计征、也有从量计征。 两税区别:

①征税范围不同; ②环节不同;

③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④计税方法不同。

第61页

【第三节 资源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知识点:减免税项目 一、减免税项目:

3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考】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考】 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80%征收。 4.尾矿再利用不征收资源税。

N

5.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考】 6.油气减征资源税项目: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考】 7.煤炭减征资源税项目:

(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考】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考】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2

【链接1】进口应税资源产品不缴纳资源税。【考】 【链接2】此规则同城建税的规定。 知识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链接】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基本相同。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考】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的当天。【考】 二、纳税地点——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个地点:开采地、生产地、收购地。具体情况:【考】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考】

2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考】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94-1-1开征)

房地产转让环节税金:

转让方: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 承受方:契税、印花税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第62页

不论自然人、法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知识点:征税范围 一、基本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

基本征税范围 不属于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1.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行为;【考】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2.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如房地一并转让;【考】 2产的出租。【考】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考】

二、具体事项征税的规定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继承;不征(无收入) 1.继承、赠予 (2)赠予: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考】eg:捐给希望工程了,就不征了 2.出租【考】 不征(无权属转移) 3.房地产抵押【考】 4.房地产交换【考】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单位之间换房,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免征 (1)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 5.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2)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考】 6.合作建房 【考】 7.兼并转让 建成后自用,暂免征;建成后转让,征 暂免 28.代建房 【考】 不征(无权属转移) 9.重新评估 【考】 不征(无收入)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税率、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知识点: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考】

2

第63页

知识点:计税依据——增值额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转让项目的性质 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考】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一)新建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考】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6项: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等

【考】

2

3.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