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CPA税法个人学习笔记 呕心沥血整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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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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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考】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考】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考】

(四)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区分赠与与继承【考】

1.各种赠与不动产行为,都是契税征税范围; 2.继承要加以区分:

(1)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考】

(2)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考】 (五)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考】 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补充】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税率和计税依据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二、税率:3%-5%的幅度比例税率。【考】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是不动产的价格。由于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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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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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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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考】;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考】

5.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考】 6.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

(1)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变动的缴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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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知识点: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一、契税优惠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7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考】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考】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考】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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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考】 6.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新增: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6项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3.企业合并 4.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6.企业注销、破产

(1)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考】

(2)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根据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二)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考】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10日内。【考】 3.纳税地点:土地、房屋坐落地【考】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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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包括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考】 【解析1】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

【解析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考】

知识点: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每平方米5~50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二、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知识点: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1.免(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考】 征 2.减征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考】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考】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考】 2

二、征收管理

1.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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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考】 3.其他:

(1)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考】

(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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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的,比照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考】

(3)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考】

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法】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购置是指: (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自用国产、进口应税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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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使用行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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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赠使用行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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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产自用行为 (5)获奖使用行为

(6)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考】 二、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 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考】 提示:区分免税与非应税,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知识点:税率、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

一、税率:

统一比例税率10%【考】 二、计税依据:应税车辆的价格

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自用(包括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考】

【解释】计税依据包括价外收入(如基金、手续费、保管费、装饰费、工具件费等);不包括代办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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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牌照费、代收购置税。【考】

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的款项,一般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 2.进口自用: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考】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链接】如果进口自用的是应缴消费税的小轿车,这个组价也是进口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3.其他自用:如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规定有变化 (1)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考】

(2)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确定,以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 (3)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考】

4. 新增:下列按有效价格证明上注明的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1)进口旧车;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考】 (3)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考】

(4)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考】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 5.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考】

(2)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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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考】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考】 【解析1】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考】

【解析2】未满一年,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每满一年扣减10%,依据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考】

【解析3】超过使用年限的,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即满10年的,计税价格为0。 三、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行为 计税依据 税额计算 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