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65号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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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要分级负责,认真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做到建设项目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工资依法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七、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按程序动用工资保障金的,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应督促被扣划工资保障金的单位及时补足工资保障金,逾期未补足保障金的,将按应补足数额加倍缴纳。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该项目限期整改。

十八、施工单位在申请退还保障金提交退款申请时,须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同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民工工资支付表册或其它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充分证据或提供有效担保的相关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张贴无欠薪通告,在通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如没有接到欠薪

投诉,方可退还保障金,否则不予退还。若退还保障金后,仍有投诉,又未及时处理的单位,将按清欠“不良行为”单位处理,在办理新开工项目建设手续时,需加倍缴纳保障金。

十九、建立建筑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将不良行为记录与工商、质监、金融等监管部门共享。出现以下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通报工商、质监、金融等监管部门:

(一)建设企业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

(二)施工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分包款或劳务款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

(三)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提前划支工资保障金的。

二十、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法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理;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要在企业资质检验、升级、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同时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其不良行为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采取日常巡查、集中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动态监控,对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不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严格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按要求建立农民工花名册、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及伪造相关资料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二、各区县(自治县)所属交通(含港口、码头、铁路等)、水利水电、通讯、电力等行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线工程、租地建设等建设活动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2. 农民工花名册

3.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4. 项目季度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