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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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3)484-2014

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衔接的原则。对涉及企业秘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所属下级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国网安质部是公司总部应急预案体系管理和监督的责任部门,各职能部门是相关预案管理和实施的责任部门。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急管理归口部门是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管理和监督的责任部门,各职能部门是相关预案管理和实施的责任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要求建立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公司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应急保障制定的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岗位,针对典型的突发事件,制定的处置措施和主要流程。

第七条 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设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根据需要设现场处置方案。地市和县级供电企业设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其他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参照设置相应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的单位,应联合编制应对区域性或重要输变电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应急管理归口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由本单位相应职能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依据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并遵循公司的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和格

式要求,要素齐全。应急预案的内容应突出“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既要避免出现与现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程重复或矛盾,又要避免以应急预案替代规定、规程的现象。

第十条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应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制定编制工作计划,广泛收集编制应急预案所需的各种材料,充分分析本单位的各种风险因素,调查本单位的应急资源状况,评估本单位的应急工作现状。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征求应急管理归口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组织桌面推演进行论证。涉及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它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责任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和桌面推演发现的问题,组织修改并起草编制说明。修改后的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形成应急预案评审稿。

第三章 评审和发布

第十三条 总体应急预案的评审由本单位应急管理归口部门组织;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由预案编制责任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总体、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处置程序复杂、技术要求高的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完成后,

必须组织评审。应急预案修订后,若有重大修改的应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总体应急预案的评审应邀请上级主管单位参加。涉及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专家。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会议评审形式。评审会议由本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参加人员包括评审专家组成员、评审组织部门及应急预案编写组成员。评审意见应形成书面意见,并由评审组织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评审包括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 形式评审:是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和编制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要素评审:是对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经评审、修改,符合要求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署发布。

应急预案发布时,应统一进行编号。编号采用英文字母和数字相结合,应包含编制单位、预案类别和顺序编号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