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必备管理手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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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致行(中国)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手册

1.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 分公司财务制度

3. 同致行财务系统组织架构图 4.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5. 同致行财务管理流程细则(在制定修改中) 6.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7. 财务借款和报销制度(含补充条款) 8. 发票收据使用及管理办法(在制定中)

同致行(中国)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规范本公司会计行为,满足管理决策的需要,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以公司总部为资金管理和核算中心,各下属单位(郑州公司暂时除外)不具备财务独立核算体系。总部与分部的职责范围如下:

总部财务部: 负责编制资金计划,筹措资金,按计划调拨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过程,评价资金使用效果;计提并交纳各种税费,核算、处理财务成果,工资的分配及管理。

下属各分部: 各下属单位按公司总部下达的成本费用考核指标进行内部预算,执行总部财务收支决定,负责经营所在地。

第四条 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性、灵活性原则。

合法性: 保证所有的经济活动在公司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公司董事会监督检查。 灵活性: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具体经营特点,选择适当的财务管理办法处理经济业务,以满足公司经济活动的需要。 第五条 本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 根据经营计划,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各项财务计划;

2、 及时足额地筹措资金,合理地使用资金,加强资产存量的管理; 3、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 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准确、及时报告财务信息;

5、 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保证财务管理合法、规范,保护各项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从总体来说,本公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及时筹措资金,合理使用资金,降低成本费用,对公司资产监控,获取最佳效益。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七条 根据本公司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总部及各下属单位设置相应的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

公司总部的会计机构设置财务部经理岗位,控股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设置会计岗位。会计机构及人员设置有总部董事会决定。

第八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主管某单位或者单位内某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三年;

4、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有关方面的知识技能,熟知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分析判断能力; 6、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第九条 本公司应根据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合格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上岗条件(取得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总部及各下属单位应当根据公司定员定编名额和会计工作需要,设置相应会计岗位,实行会计岗位责任制(条件不如许单位可以设综合主管一名)。

第十一条 会计岗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第十二条 各会计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

债权债务的账簿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岗位之间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但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一般来说,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负责人三年内不变动,其他会计人员二年内不变动。

第十四条 本公司应有计划地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巩固并更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成绩突出的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本公司聘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分公司领导人和各下属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得担任所在单位和部门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负责人,总部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得在所在部门担任出纳工作。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财务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资料和会计方法,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为本单位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岗位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接管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办理会计手续的,应当办理完毕; (二)已办理会计手续尚未录入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应当录入完毕;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示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软件及密码、会计资料备份软盘或光盘、有关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进行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单位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交接,由所在单位领导人进行监交。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派人会同对下属单位的会计交接进行监交。

第二十五条 接管人员在交接过程中,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查收移交资料或物品。

第二十六 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交接所在部门留存一份。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节 会计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范围:

1、 在公司总裁领导下,主持财务部的全面工作并对公司总裁负责。 2、 主持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经济责任考核方案。

3、 主持审查公司经营、业务销售的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营成果。

4、 负责公司的资金筹措和资金的合理运用,精打细算,广开财源,节约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5、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各下属单位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6、 完成公司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职责范围

1、在财务部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本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2、据本公司的总体经营计划,编制本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参与拟订公司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检查监督、考核分析财务收支计划和经济责任考核的完成情况,确保完成公司的总体经营计划。 3、负责编制资金计划,筹措资金,调控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并评价资金使用效果。

4、参与生产经营会议和经济分析活动,进行经济效果预测分析及财务计划执行结果分析,提出改善经营管理建议和措施。

5、负责审核各下属单位报送的会计报告,负责核算本公司的工资总额,核算财务成果,按时编制各期合并会计报表,做好各期财务报表附注、编报说明和财务分析。 6、负责依法按时计提、申报、交缴各种税费。

7、负责指导各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检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制度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8、负责编制本公司会计人员的培训计划,参与本公司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审、考核工作。 9、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公司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10、负责核算公司总部各项经济业务。

第三十条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职责范围:

1、 在总部总裁和财务经理领导下,根据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并公布实施。(适合独立核算部门)

2、 根据本公司下达的各项计划和经济责任考核指标,制订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保证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

3、 负责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按时向公司总部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各项经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所在单位的经济分析报告。

4、 每月20日前编制本单位下月的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本公司财务部,按核准后的资金计划合理使用资金。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具体方法参照公司财务核算流程、财务核算流程与本制度有相抵触的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统一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应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不得随意更换,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增设会计科目时,必须经财务部核准增加后方可使用。(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及分部不设置会计科目)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保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三十五条 原始凭证应达到以下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获得的外部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有关财税法规要求的其他凭据,并且内容详实,计算正确,开票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获得的内部原始凭证必须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名核准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同时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所购实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并经采购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实物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