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八大精神指引下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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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由170万人快速上升到200万人。即使如此,群体性事件还是很多,老百姓的问题不是靠平凡的出警就能解决的,我们看世界的化险为夷,峰回路转,提供给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思维,那就是通过协商政治这样一种模式,承认老百姓正常合理的诉求,引导,疏导,协商,这可能是未来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路径和途径。)那么不利于协商民主的实现有四个问题:一是协商主体作用和地位的差异性, 未能形成平等互动的地位。二是政协缺乏实施其功能的必要条件,人民政协既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有崇高的政治地位,又未被赋予实际的公权力,故其功能实现靠惯例和政策推动。三是由于过多地担负统一战线的功能,政协的协商功能被边缘化。四是政协运作体制滞后。政协会期较短,委员非专职化,参政议政的机会、资源都相当有限。体制外的民主监督是非权力监督。

三是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

扩大基层民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发展的路径。在现阶段,通过发展基层民主,一方面,能够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能够积累经验,为今后发展直接民主创造条件和奠定基础。扩大基层民主,符合社会自治制度的发展趋势。人民群众通过城乡社区、街道、村组等基层单位,通过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团体等组织,实行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社会自治制度将愈加显现其重要的功能和作用。 扩大基层民主这块,近年来,也有许多好的做法,例如2011年9月,广东省汕尾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的村民们来到陆丰市政府,反映土地侵占、村委换届选举不公平等问题。后来,事态进一步扩大。后来广东省政府工作组介入,村民的合理诉求得到了承认和重视,2012年2月,乌坎村通过村民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

村民代表,并选举7个村民小组的组长;3月,以同样方式选出了村委会成员与村民小组代表各7人。乌坎事件解决了,乌坎村恢复了往日的平静。还有河南南阳等地创造的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法,具体的说就是“四议两公开”“四议”就是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再如富县马坊的“群众说事制”等,这些做法,都是基层民主建设中一些好的做法,避免了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在现实中,一些党政官员经常受困于这个话题,\是党大?还是法大?\在他们看来,总应该说党比法大而总不能说法比党大吧。因此,他们把党委或一把手的决定、意见,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这样的理解和做法,当然是大错特错了。党是伟大的,一方面鲜明地表现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没有党的领导,宪法和法律就难以产生;另一方面也鲜明地表现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认真执行,这正如党在人民面前\俯首甘为孺子牛\一样,并不说明党是渺小的而恰恰是谦逊的、伟大的。如果以为党是伟大的,就是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自己可以带头任意破坏自己领导制定的法律,可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那么党就一点也不伟大了。党只有严格、模范地遵守了宪法和法律才是伟大的。因此,我们当然要理直气壮地说,\法比党大!党要遵法!\而这样说,丝毫无损于党的伟大的、光辉的形象。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我们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如今已经完成,近十年,依法治国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十八大报告“前所未有地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有法可依”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解决,但在“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现在人民对法制建设的不满意也更多地来自这些方面,包括大量的上访甚至是群体性事件,都跟我们的法律在实际中得不到严格遵守有关,所以报告中也特意强调了这一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我们要比照、借鉴法治国家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论,形成司法独立等法治理念,引入无罪推定、沉默权、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到2020年,实现社会生活基本法制化。(这里谈谈信访制度,信访制度在缓解社会矛盾、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消极效果:信访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消极作用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动员、引诱民众不断上访。老百姓看得很明白,许多到司法机关诉讼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信访渠道就能得到处理,如果老百姓规规矩矩上访,问题往往解决不了,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局面。如果闹得到位,无理也照样得益,正常赔偿只有5万,闹到一定程度二三十万也能到手。因为老百姓知道,地方官员最怕上级“画道”和排名。所以,“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日趋严重,还有“找大不找小”,这几年全国“两会”期间北京的上访量上升很快,市、县两级都派人到北京来接访。有些都是由副书记或副县长带队。

另一方面的作用是迫使基层官员千方百计、绞尽脑汁、阴阳并用地控制上访,维护表面稳定。实际工作中的“信访责任制”,演变成计数排名、重点管理、领导约谈、一票否决等压力型监控机制。一定时期内,如果你那地方信访量居高不下,就会被列上级信访部门列为重点管理单位进行重点监控,还要跟着通报批评,监控不解除单位不能评优,领导不能升职,和“一票否决”威力差不多。在这样的压力下,信访已经是地方维稳工作的重点,以前每年开一次信访工作会议,而现在多数县(市)每年要开三四次。现在地方官员控制信访的手段日益多样化,大致有几个层面:一是“高调宣扬、有所行动”的办法,就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关心群众、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进行信访对话、强化信访机构等,和《信访条例》、上级领导讲话一致,也确实做了大量工作。二是“周密部署、低调宣传”的办法,这类办法并不是上面太提倡的,不过也在用,比如“花钱买稳定”。三是“秘而不宣,只做不说”的手段。这些手段缺乏法律政策依据,有的甚至是违规违法的。媒体上披露的极端做法,如动用警察追捕或非法关押访民,是极少的,但比较隐

蔽的堵截、拖延、打压和收买却屡见不鲜。信访制度已经走样,在付出巨大成本的情况下,虽然也促使一些信访案件得到处理,但却引发越来越多的信访案件和更为激烈的社会冲突,阻碍地方治理转型,没有能够很好地发挥社会矛盾降压器和社会稳定安全阀的作用。国家信访局自今年3月至今,还未通报针对各省市区的信访排名情况。同时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将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他部门不再受理。该变化或预示着信访制度将迎来新一轮改革。 五是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十八大报告对“服务型政府”的含义作了明确界定,直指政府自身的改革,有所为有所不为。政治体制改革相比于经济体制改革更难。经济体制改革调整的是人们的经济利益,政治体制改革调整的却是权力,它涉及到的对象更多的是各级领导干部。调整权力无疑是一件非常复杂和敏感的事情,比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报告明确要求政府要“简政放权”,“推进大部制改革”,“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这相当于要政府进行一次自我革命,其难度可想而知。

十八大后,国务院的大部制改革已经开始。大部制改革是要解决政府部门机构重叠、职权交叉、政出多门的矛盾,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的。将撤销科技部,将教育部改为科学教育部,知识产权局并入。将水利部与农业部合并,组建大农业部,林业局并入。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卫生部合并,组建人口与卫生部。铁道部并入交通运输部。旅游局并入文化部。??通过省管县改革,要进一步把更多权力直接下放到县,推进管理重心下移,使得县上财权、事权相匹配。(报告还提出,要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政府公信力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规范和网络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社会秩序。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