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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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审核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工程现场机构,最后纳入工程档案,并列入交工验收资料目录。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存项目法人,一份由项目法人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生变更,应填写工程质量责任变更登记表,按原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12.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三、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要依据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履约检查,对违约单位依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严肃处理;其他从业单位也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员工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追究人员责任。

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激励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建立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运行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工程质量考核奖惩条款。从业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情况应作为公路建设市场诚信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5.公路工程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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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举报、控告和投诉的线索认真查处。

16.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责任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有人员伤亡连带的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17.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19.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0.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行,已开工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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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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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填写说明

1、本意见所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格由项目法人、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分别填写,填表单位要盖公章,各责任人要签字。

2、本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为参考格式,具体表格和内容由项目法人负责提供。项目法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责任单位各岗位、各环节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其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应分解到分项工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中的责任人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内容应能够覆盖整个工程建设,不得缺漏。项目法人对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负责。

3、项目法人在成立后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其他从业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前,根据项目法人提供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结合所承担的工程合同内容填写。对于工期比较长的项目,从业单位个别作业内容难以确定责任人的,该作业责任人可在实施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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