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容器评价导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包装物容器评价导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93f19dd9ad51f01dc281f19d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 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

前 言

本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而制定的。

本导则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的附录。

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

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

一、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所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许办[2003]04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第二批)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许办[2004]1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16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32号)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4838 《农药乳油包装》 GB 5100 《钢制焊接气瓶》 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9419 《轻质燃油油罐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2

GB 12337 《钢制球形储罐》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3042 《包装容器 气雾罐》

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15380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15346 《化学试剂 包装及标志》 GB 16473 《黄磷包装》 GB 17447 《气雾剂阀门》

GB 18191 《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GB 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GB 19160 《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 GB 19268 《固体氰化物包装》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25 《包装容器 钢桶》 GB/T 6543 《瓦楞纸箱》

GB/T 6544 《包装材料 瓦楞纸板》 GB/T 6980 《钙塑瓦楞箱》 GB/T 7284 《框架纸箱》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 GB/T 8947 《复合塑料编织袋》 GB/T 10454《集装袋》 GB/T 12464《普通木箱》

GB/T 13144《包装容器 竹胶合板箱》 GB/T 13251《包装容器 钢桶密闭器》 GB/T 13252《钢提桶》 GB/T 13508《聚乙烯吹塑桶》 GB/T 14187《包装容器 纸桶》

GB/T 14461《包装容器3~10t柔性集装袋》 GB/T 15098 《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GB/T 15170《包装容器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GB/T 15915《固碱钢桶》 GB/T 15956《内销电石包装钢桶》

3

GB/T 16717《包装容器 重型瓦楞纸箱》 GB/T 16718《包装材料 重型瓦楞纸板》 GB/T 17343《包装容器 方桶》 GB/T 18924《钢丝捆扎箱》 GB/T 18925《滑木箱》

GB/T 19161《包装容器 中型刚性框架塑料箱》 BB/T 0019 《包装容器 方罐与扁圆罐》 JB/T 4734 《铝制焊接容器》 JB/T 4735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JB/T 4745 《钛制焊接容器》 JB/T 4780 《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 QB/T1233 《钢塑复合桶》 其他相关国家标准

三、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

(一)已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三)自有生产场地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土地使用证;租用场所、设施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租赁合同。

(四)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须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生产压力容器的企业,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五)若被评价的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场所变动则需重新进行评价;企业进行转制、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向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四、生产条件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

(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具备的条件。

五、生产条件评价程序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