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 范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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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业主委员会章程

2008-06-16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自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 本会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工作环境。

第六条 本会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屋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办理本会具体事务。

第九条 本会第一届任期二年,从第二届起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管理服务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3、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监督使用和管理;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5、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事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的议案;

9、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规定,对业主和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及完成、实现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5、决定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应书面和口头通过或张贴公布。其中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须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6、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7、自觉接受市、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8、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 。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 本会讨论重在事项,可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中,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本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能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2)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3)品行端正;(4)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缺额时,应按 方式增补候补委员,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二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来;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由 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须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设在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会依照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解散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