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2017〕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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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人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人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承包人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人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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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核对工程结算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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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一、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包括:

1.对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石方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或洒水,以及对施工现场易产生粉尘的土石方开挖等采取喷雾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费用;

2.为避免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清洗沟或清洗设备等发生的人工、材料与设施摊销费用;运输土石方、渣土、砂石、灰浆和施工垃圾等采取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所增加的周转、摊销费用;

3.在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实现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而购置容器的周转、摊销费用;

4.贮存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密闭措施;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发生的费用;

5.为保证施工现场排水通畅,在办公区、生活区以及作业区(包括明挖基坑的四周)设置排水沟等发生的措施费用;

6.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降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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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8.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其他环保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包括:

1.“五牌一图”的费用,包括: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2.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周边、厕所便槽贴瓷砖, 地面混凝土硬化或贴地砖的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符合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等相关规定要求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

4.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的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采取灭鼠、蚊虫、防煤气中毒、防疫等措施的费用;

5.施工现场地面的硬化费用;

6.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接顺发生的人工、材料与机械费用; 7.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8.现场实际发生的为保证文明施工的其他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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