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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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山西省农业厅 成文日期:2007年11月13日各市农业(经)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6】33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07]3号)的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 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条 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

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七条 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八条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九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第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 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村集体账户,不得开空买支票,不得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每月(季)末,出纳员应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

第五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村集体必须使用由县级以上农业(农经)部门(包括县级)统一印制的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

第十七条 乡(镇)经管站必须以村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十八条 村集体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和批准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除向农户购买小额(具体数额由本地具体确定)的农副产品外,严禁使用自制凭证(白条)入账。

第六章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村集体资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单独建明细账核算,并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等资源性资产,严禁违规出租、拍卖,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出让和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都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具体办法由各地依据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