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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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第一级税率由5%降至3%,将原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适当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负,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

——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对推进中国职业病防治,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201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职业病防治法作出首次修改,目的是更好地通过法律制度的设置保护劳动者权益。一是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保障所需资金,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并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二是简化职业病诊断和劳动仲裁程序,重点解决职业病诊断难问题。三是加大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力度,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2011年6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国家豁免的案件时,鉴于事关基本法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因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明确国家豁免属于外交事务范畴,决定国家豁免规则和政策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须遵循国家统一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从而使这一案件的审理于法有据。201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明确了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程序。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车船税法,修改了兵役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煤炭法、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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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草案等。

(二)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011年,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在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制定了个体工商户条例、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在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制定了烈士褒扬条例、戒毒条例,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制定了土地复垦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方面,制定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修订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2011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和有地方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制定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海南省制定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旅游价格管理规定;四川省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修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陕西省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江苏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山西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有利于法律、行政法规在各地的正确实施,对推动各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环境保护,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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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和谐等,具有积极作用。 (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和完善法律草案公布机制,所有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在互联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在认真研究后,对法律草案作出修改。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过程中,共收到各方面的意见23万多条,根据绝大多数人希望适当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意见,最终将原草案减除费用标准每月3000元,上调至每月3500元,回应了广大群众要求减轻税负的意愿。2011年,国务院共有20件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委托地方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等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中,共有2818人次提出7030条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认真梳理公众的这些意见,逐条研究,并将主要意见向社会公布。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两部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重点就有关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企业研发投入的鼓励机制,以及农机跨区域作业服务、农机购置补贴、农机燃油补贴等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作出客观评价。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立法后评估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1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建立多元法规草案起草机制,加强立法调研,开展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举办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民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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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二、关于依法行政

2011年,中国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新成效。 (一)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2011年,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发出《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依法查处征地拆迁中的违法案件,严格责任追究,有效制止了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的现象。目前,各地方和部门共制定规范和监督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部门规章200多件,这些规章对确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加强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

2011年共收到向国务院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1429件,对其中1399件进行了备案登记,对其中21件不予备案登记,9件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各地、各部门制定并报送备案的电子规章文本516件,电子文本报备率达到92.3%。国务院法制办对发现问题的规章予以纠正,对42件与上位法相抵触、违法增设许可项目、处罚种类和强制措施,违法规定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条件以及其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规章进行了不同方式的处理,努力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国务院提出的53件合法性审查建议中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审查,已经办结34件。

从2010年初开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国务院对现行的691件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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