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外脚手架承包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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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劳务合同

甲方: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全和光电通用厂房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柯建林班组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施工任务需要,将同安工业集中区全和光电通用厂房11标段(11-A10、A11、A12、A13)工程外脚手架分项工程委托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同安工业集中区全和光电通用厂房11标段(11-A10、A11、A12、A13)四栋。建筑面积约38600 m2,一层层高5.0m。2层以上均为标准层,层高4.2m。外架11-A10采用悬挑式双排钢管脚手架,11-A11、A12、A13采用落地式双排钢管脚手架。悬挑架的支架采用工字钢。

二、承包内容:

1、脚手架搭设、拆除、铺脚手板、挂安全网(含挑网、挑架)、踢脚挡板、连墙件预埋、连墙件割掉并拆除、材料进出场、堆码、场内运输。

2、塔吊卸料平台搭设、拆除;楼层临边安全护栏搭设、拆除;基础四周钢管围护栏搭设、拆除;主体结构施工期间楼梯梯井栏杆搭设、拆除;井架到各楼层的通道架搭设、拆除、楼板加固。

3、钢筋制作棚搭设、拆除;砼搅拌机和砂浆机防砸棚搭设、拆除;人货电梯底层入口防护棚搭设、拆除;底层安全通道搭设、拆除。

三、施工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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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外架搭设超过工程主体工作面不小于1.5米。外架使用期限:4个月。超期甲方按市场上钢管、扣件租赁费支付乙方。

乙方应按每月项目部进度计划施工,如有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人民币1000元。

四、质量要求:

1、外架搭设必须严格按照《全和光电通用厂房外脚手架施工方案》、施工规范要求和福建省、厦门市的相关规定执行。质量达到合格。如达不到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返工,若经返工的仍达不到要求,甲方可另行安排其他班组进行施工。经返工费用(包括由此引起的其他工种的返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的责任及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所承担的一切经济损失。

2、每层每段的外架拆除应经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承包单价:

按外墙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贰拾贰元整(¥22.00元整)(承包单价包括钢管、扣件、安全网、脚手板、连墙点材料、斜拉用的钢丝绳、人工费、建工劳务税、工人加班的赶工费用等)。乙方应提供总额的70%的材料发票,其余30%计取1.5%建工劳务费。

六、付款方式及工人工资发放办法:

1、乙方自进场施工后按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 60%预结工程款,剩余款额在外架拆除后一个月内付清。

2、乙方工人进场应及时造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报送项目部存档。乙方在与甲方结算工资时应及时发放工人工资,施工期间乙方必须由项目部监督当月工人工资发放情况,以免造成工人情绪低落,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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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项目部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扣留乙方的工程款,直接发放工人工资。如因工人工资问题引起工人到有关单位投诉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并对承包组长采取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七、甲方责任

1、提供住宿,提供垂直运输;但拆架时乙方应采用人工向下传送钢管。 2、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3、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八、乙方责任

1、编制外脚手架的搭设、拆除方案,并报甲方审批后实施。

2、乙方应高度注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好每日上班前的安全交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3、乙方招收的工人要持“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婚检证)方可进入工地,对进场人员要组织学习项目部规定的相关条款,并与工人进行签订劳动合同。如证件不齐或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负。

4、乙方应具备2名以上能独挡一面的技术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并住工地现场,组长或带班技术人员应准时参加工地的工程例会,不得迟到早退,违者每人次罚款人民币100元。

5、钢管拆除时严禁从高处往下扔。如有违反给予每次罚款人民币500元。 6、服从项目部对生活区、作业区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严禁在工地打架、斗欧,如有发生,按500元/次予以罚款。严禁酒后作业、严禁穿“三鞋”和使用“三炉”。违反给予每人次罚款人民币100元。

7、电气线路统一由电工布设,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宿舍内床铺由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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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搭设,严禁自钉“包厢”,违反者给予每次罚款人民币100元,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责任。

8、乙方工人若违章作业,未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而造成安全隐患、事故,一切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不戴安全帽给予每人次罚款人民币20元。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至协议条款履行完毕后终止。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异议,解释权归属甲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磋商。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200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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