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更新完毕开始阅读948c569a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de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利用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从事公益慈善类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关爱贫困儿童。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 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邮政编码: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3万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 章程的修改;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