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发生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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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规范冶金建材行业煤气(水煤气)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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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冶金建材行业煤气(水煤气)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气(水煤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气(水煤气)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95-94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6222-20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JJG915-2008 《一氧化碳监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NB/T47003.1-2009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GB50266—99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576/T—2008 《工业锅炉水质》 GB2894—2008 《安全标志》

GB 50057—200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2000版)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T 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18218—2000 《重危险源辨识》 GB1576—85 《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GB 7231—2003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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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气(水煤气)

指发生炉煤气和水煤气以及半水煤气的总称。 3.2 煤气设施

所有流经煤气(特别是高压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

3.3 煤气站

为生产煤气(水煤气)而设立的煤气发生炉主厂房,净化冷却设备,加压,输送设备,原材料及附属产物贮存场,安全消防设施及厂房等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总称。

3.4 隔断装置

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3.5 粗煤气

未经净化的煤气。

3.6 剩余煤气放散装置 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的,在煤气供用过程中,发生煤气压力骤然升高,超过预定值时,将煤气排出系统外的装置。

3.7 炉顶余压透平

利用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的设备。 3.8 煤气净化装置

旋风除尘器、电气滤清器、洗涤塔、脱硫塔、捕滴器等的总称。 3.9 煤气冷却装置

余热锅炉、洗涤塔、间接冷却器、风冷器等设备的总称。 3.10 发生炉煤气安全保障装置

是指钟罩阀(低压系统最大的放散阀)、逆止阀(防止煤气倒流回空气管道)、集汽泡水夹套(防止设备受到高温损坏)、爆破阀(爆炸产生时希望能在已设定的薄弱环节进行泄压 以保护主体设备)。

3.11 煤气贮存输送装置

煤气贮存柜,煤气排送机,高压煤气管道等设备的总称。 3.12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13 员工

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合同用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等人员。

3.14 相关方

关注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如外委的设计、施工、安装、检修、检测、试验等单位,及与企业有业务关系的其他单位。

3.15 安全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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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现煤气发

生炉安全生产,由人员、设备、管理构成的有机整体。安全保证体系要保证企业在完成生产任务的过程中实现安全、可靠,要解决安全生产在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闭环管理过程中,谁对哪些工作负有安全责任,在哪些范围内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使企业生产的每项工作、每个岗位人员都时时、处处考虑到安全问题,落实好安全保证措施。安全保证体系对完成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

3.16 安全监督体系

煤气发生炉企业内部自上而下、各个层次的安全监察部门和人员,构成煤气发生炉企业的安全监督体系。安全监督体系直接对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安全主管领导负责。要监督、监察安全保证体系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全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落实了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是否保证了企业生产的安全可靠。安全监督体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监察的职责。

3.17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18 煤气生产事故

事故是指引起人身伤害、导致生产中断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件。煤气发生炉生产人身事故、较大以上设备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定性、等级划分。煤气发生炉生产一般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火灾事故根据《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进行定性及等级划分。

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划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根据政府环保部门认定结果定性。

3.19 火险

未造成人员伤亡,损失轻微的失火事件。 3.20 安全性评价

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度量和预测,通过对生产设备、劳动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管理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来确认发生事故(或危险)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超前控制的措施,消除危险因素,实现最低的事故率、最小的事故损失。

3.21 安全设施

防止生产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员误操作,以及外因引发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而设置的安全标志、设备标志、安全警示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总称。

3.22 安全防护装置 配备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门、安全阀、放散阀、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

3.23 安全工器具

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物体打击、气体中毒和尘毒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3.24 交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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